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将一起来自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重点提及。
这起案件因其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法律启示,成为当前劳动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参考。
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对简单却引人深思。
2021年3月,余某入职某零售公司担任店长,负责商场门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4年9月26日,该公司以工作失职为由与余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列举的主要理由包括两项:其一,余某在营业时间内于柜台闭眼休息,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其二,门店曾在营业时间短暂关门,违反商场管理制度。
对于第一项指控,余某作出了详细说明。
当日余某从早上9时30分工作至晚上10时30分,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承担。
至晚间8时许,余某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身体出现明显疲惫。
在这种情况下,余某坐在凳子上闭眼休息了3分钟,并未真正入睡。
对于第二项指控,余某解释称短暂关门系因当日店内仅有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所致,属于正常情况。
余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将案件诉至法院。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评价余某的行为性质。
法院指出,余某当日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而公司未安排人员顶岗和换班,本身就未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余某在疲惫时闭眼短暂休息是正常的生理现象,而非严重过错。
虽然公司提供了视频证据,但该视频时长仅为2秒,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的画面,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更无法显示这一行为对门店正常销售工作造成了实质影响或经济损失。
关于短暂闭店一事,余某已作出合理解释,符合人之常情,并非无故关店。
法院最终认定,余某不构成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南沙法院判决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已生效。
这一判决的深层意义在于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规范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承办法官谭海云指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体现人文关怀。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导致连续超时工作的情形下,短暂的生理性休息不构成严重违纪。
法官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不能将自身用工管理失当的后果转嫁为惩罚劳动者的理由。
人手不足、排班不合理等管理缺陷不应成为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借口。
相反,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休息机会,避免员工陷入过度疲劳状态。
这一案例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课题。
劳动关系治理的关键,不在于把管理压力转嫁给一线劳动者,而在于用制度把“人”的基本需求纳入经营逻辑。
典型案例进入最高法工作报告,传递的是规则与温度并重的信号:依法用工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前提,保障休息权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是提升服务质量与组织韧性的基础。
只有把合规管理落到排班、人手与流程细节之中,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让劳动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实现稳定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