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告诉我们,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申请再审的一个关键理由。这是因为它直接影响了原审的判决结果。那么,究竟哪些事实属于“基本事实”呢?周军律师给我们总结了四点:1. 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或消灭的核心事实;2. 责任划分的关键事实;3. 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基础事实;4. 影响裁判结果的特殊事实。这些都是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核心事实。相反,次要细节、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则不属于这个范畴。周军律师强调,当事人如果打算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理由申请再审,就必须先梳理清楚原审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然后补充合法、关联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再审审查通过率。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已交付”,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货物已验收合格”,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成立”,这些都是基本事实。而像合同签订的具体时辰、款项交付的具体地点这种细节问题,就不属于基本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核心事实的存在或合法有效性,那么他们的再审申请很可能就无法通过。所以周军律师建议大家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