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事故让人挺纳闷,挖掘机司机张某在施工中不幸遇难,施工单位A公司虽然赔付了150万给家属,想找保险公司要回这150万的赔偿款,但保险公司硬是不认这笔账,理由是张某不在他们承保的名单里。 事情得从A公司买保险说起。A公司为了图省事,直接给工地上的100名施工人员买了个团体意外险,每份保额高达80万。结果保单刚生效不到半年,工地那边就出事了,山体崩塌把正在作业的张某给埋了。A公司跟家属商量了下,拿出150万一次性了结了这事,然后就拿着家属的委托书去找保险公司要钱。 没想到保险公司看完材料就表示拒绝赔偿。他们说张某当天是给王某租的设备干活的,是头一回进这个工地干活,根本就不算是A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不符合“被保险人”的条件。 这下双方就开始扯皮了,焦点就是张某和A公司到底算不算雇佣关系。A公司觉得张某虽然是从王某那雇来的,可他当天是在A公司承包的地盘上干活,而且挖掘机干的活都变成了工程量的一部分,所以理应算A公司的人。 保险公司那边的说法也很干脆:合同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和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才是保险生效的条件。在这个案子里,工资是王某发的,活儿也是王某指挥的,这说明张某跟A公司没什么关系。 法院最后拍板定调了:虽然张某当天在工地上干活,但租赁合同里早就写明白了操作手归王某管,工资、维修、调度都是王某的事儿。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讲究人身依附性,既然没有重新建立这种关系的证据,张某就不属于保单里说的那种被保险人。 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那种只承保自己正式员工的团体意外险不能当“万能险”用。建筑工地上有总包、分包、租赁和监理那么多路人马,要是操作手、设计师或者监理是第三方派来的或者租来的,除非额外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否则通常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 很多施工方以为人只要在工地上出事就能赔钱,其实保单里的条款可不是这么随便定的。条款里的每一个字都得看仔细了,一旦“被保险人”这个身份没对上号,再高的赔偿协议也没用。 索赔的时候材料也不能丢三落四。发生意外后工资记录、考勤表、劳动合同还有调度指令这些都能当证据用。这回因为张某是头一回进场也没签书面合同,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晰,最后索赔就失败了。 给咱们工程人几点建议:投保前先把所有在现场干活的人列个名单出来;进场时让租机器或者分包的人把操作手和技术员的名单都报上来备案;出了事第一时间找保险公司要回材料;要是被拒绝了赶紧找司法机关帮忙;千万别把建筑工程团意险当万能护身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