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兰平勇:为渔港管理立法,推动渔业现代化发展

问题——渔港管理法治供给不足与现代渔业需求不相匹配 渔港是渔船停靠、补给避风、渔获交易、冷链仓储、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的重要节点,也是渔业从生产端走向加工流通端的关键平台;兰平勇调研中指出,我国渔业正加快从传统捕捞向绿色、高效、可持续的现代渔业转变,渔港现代化水平直接影响渔业全链条运行效率与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然而——从国家层面看——渔港建设、运营、监管等仍缺乏一部专门法律作系统规范,制度碎片化、标准不统一、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难以适应渔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原因——多部门交叉管理与规则层级不足导致“有章难统、执行不一” 业内人士分析,渔港兼具生产设施、交通港口、海域岸线利用、生态环保与安全应急等多重属性,天然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以及应急管理等多部门事务。现行法律体系以《渔业法》为统领,并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补充,但这些规则更多从行业监管或地方实践出发,对渔港这个“综合性平台”缺少专门、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 ,渔港在规划选址、岸线和海域使用、建设审批、运营维护、污染防治、船舶进出港管理、渔获交易秩序与冷链管理等环节,往往需要跨部门协同。若缺少统一法律框架,容易出现标准口径不一、权责衔接不畅、执法尺度不一致等情况,影响治理效能,也增加经营主体制度性成本。 影响——关系食物安全、产业升级与海洋生态保护的综合性课题 渔业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促进渔区就业增收、带动沿海产业发展等上作用关键。渔港治理水平提升,能够带来多重效应:一是提升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动渔获上岸、交易、检验检测、冷链仓储等环节规范化,促进优质优价;二是强化安全底线,通过完善避风锚地、救援通道、消防与应急体系,提高极端天气和海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三是推动绿色发展,通过污水垃圾接收处置、油污防控、岸线生态修复等制度化安排,减少面源污染和港区环境风险;四是促进市场秩序优化,为渔获物溯源、质量安全监管与海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供稳定制度支撑。 若渔港管理长期处于规则分散状态,不仅会制约渔业“从捕捞到餐桌”的全链条升级,也可能导致生态治理与安全监管存盲区,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 对策——以专门立法填补空白,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渔港治理体系 兰平勇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管理法》,通过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填补制度空白,并与对应的法律形成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减少法律适用冲突,提升依法治渔水平。他提出,可由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 受访专家认为,专门立法可重点围绕以下上形成制度安排:明确渔港规划建设与功能定位,统筹渔港生产服务、公共安全与生态环保要求;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与协同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预警与应急联动体系;完善渔港运营管理规则,推动港区交易秩序、检验检测、冷链物流、渔船进出港与停泊管理规范化;强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责任,推动港区垃圾、污水、油污接收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健全资金投入、管护机制与公共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渔港建设运营,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 前景——以法治牵引渔港现代化,助推渔业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 多方观点认为,随着海洋经济发展和渔业转型升级提速,渔港功能正从单一停靠补给向综合服务平台演进,未来更需要以制度统一促标准统一、以执法规范促治理协同。专门立法一旦落地,有望推动全国渔港管理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迈进,为渔业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保护与产业升级提供长期稳定预期。 同时,立法过程也将推动各地规划布局、设施补短板、数字化监管、绿色港区建设等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继续提升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供销贯通的现代渔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渔港立法的呼声,折射出我国渔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深层变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并进的背景下,用法治手段破解管理难题,不仅能为渔民提供更稳定的预期,也将为全球可持续渔业提供中国经验。面向这片蔚蓝海域,渔港治理的制度完善正等待更扎实的落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