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两年期稳定预期助力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1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这一政策延续体现了国家对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持续支持。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策明确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还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免,这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性。

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样亮点突出。

对企业投资者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及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相关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这些措施将有效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活力。

在增值税方面,政策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以及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同样给予增值税免税优惠。

这些举措将显著降低市场交易摩擦成本。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政策延续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创新企业CDR试点自2018年启动以来,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了分享境外优质创新企业成长红利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参与积极性,为创新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托凭证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配套税收政策的支持。

美国、日本等成熟市场均对存托凭证交易实施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我国此次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结合了本国市场特点,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投资成本、优化市场环境,为创新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坚定支持,更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

随着政策效应的逐步释放,预计将有更多优质创新企业通过CDR渠道实现融资目标,进而推动我国创新产业的加快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