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拿“实习”当幌子想长期招人,还把试用期定得超了六个月,违反了规定

2018年2月,小郭给吉林市的一家教育公司签了份实习协议,约定把时间定到2020年6月。可等到合同到期,公司没续签正式合同,小郭还是接着干到了2022年3月。在这四年里,小郭做的事、上班的时间和公司其他专职老师一模一样。后来他不想干了,就以公司不给交社保、少给钱为由离职,还跑去申请仲裁和打官司,想要回赔偿金、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先把案子接了下来。法院和小郭还有公司在争执,双方到底是啥关系。公司觉得这就是实习协议,之前是实习,后面才是劳动关系。可小郭觉得他干了整整四年的活儿,天天听老板的话,干的又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这明显就是劳动关系嘛,所谓的“实习期”其实就是为了躲法律责任。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把案子审了一遍。大家都觉得焦点就是那份实习协议能不能真的挡住劳动关系。法官讲了,光看名字不行,得看双方到底咋做事、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样子。 法院看协议里写了合同时间、干活内容、在哪干、啥时候干、拿多少钱,这些条款把《劳动合同法》里必须有的东西都包圆了。再加上小郭填了员工登记表,还签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这都是干活的人干的事儿。小郭干活是公司的正事儿,天天听指挥拿钱也比较固定。 这么一看,“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这几个核心特点全占了。法院最后就认定了:小郭跟公司从2018年2月起就是劳动关系,不是什么劳务关系。公司拿“实习”当幌子想长期招人,还把试用期定得超了六个月,违反了规定。 法院就支持了小郭要的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的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把这个案子挑出来当典型。 这事儿给大家提了个醒:公司跟劳动者签协议得讲良心。想用“实习”“见习”这些名头来逃税、逃工资的办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要是被认定成了劳动关系,老板就得赔双倍工资、赔偿金这些钱。 对于刚找工作的年轻人来说,应聘或者干活时得擦亮眼睛看看是不是正式上班,把考勤、发工资的记录都留好。受欺负了就要敢用法律保护自己。 这起案子不光是个小故事,还反映出现在就业市场上有些地方不太清楚。它通过法律判决给实习和干活划了道线,让大家知道认定劳动关系得看实际情况。以后上班的花样越来越多了,要想保住权益、搞好关系得靠公司守法、大家自觉还要靠法院来主持公道。这次审判就是对大家关心的事给出了有力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