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怎么认定和判罚的?

有人问,污染环境罪具体是怎么认定和判罚的?这事儿其实挺复杂,咱得从头捋。《刑法》第338条专门定了这个罪,就是说那些没按国家规矩办事,往外面倒放射性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搞得环境特别脏的行为。法官判案最看重三点:到底有没有违法?倒的是不是脏东西?程度重不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发了个文件,把“严重污染环境”这几个字给细化了。像在水源地或者核心保护区乱倒这些脏东西;偷着排、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重金属超标的倍数超过3倍;还有把生态环境给搞坏了的,都算严重。如果是特别严重,那就是危险废物排了100吨以上,或者出了大事故、伤了好多人的那种。 判刑这块儿是分档的。要是达到了严重标准,就是关三年以下,或者关几年还得罚钱;要是更厉害点,就判三到七年;如果碰上几种特别恶劣的情况,比如在那些重点区域或者重要水域乱倒东西特别多,或者毁了好多农田、让人重伤甚至病死了,那就得判七年以上了。前阵子有个化工企业直接把含重金属的废水倒进河里,水脏得没法用,田也荒了。最后法院判那个老板坐五年牢,还罚了30万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