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损害修复“有法可依”与“落地可行”之间仍存距离。当前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类型新、专业强,部分法律规定偏原则化,替代性修复如何认定、责任如何量化、修复如何验收等缺少统一细则,现实中易出现“重处罚、轻修复”“罚款替代治理”等现象。长江流域又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特征,上下游生态关联紧密,但执法标准、证据规则、案件移送和裁判尺度上仍可能出现衔接不畅,影响生态系统整体修复效果。 原因——新情景涌现与治理结构复杂叠加。随着“双碳”目标推进,生态损害表现从传统污染排放扩展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更难计量的领域;企业绿色转型、库区消落带治理、禁渔执法等又带来大量复合型争议。另外,环境资源案件往往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乃至公益诉讼多线并行,若缺乏统一的专业审判规则与跨区域协作机制,容易造成取证成本高、修复路径单一、执行周期长,进而削弱制度权威和治理效率。 影响——探索有效路径,为制度迭代提供可复制经验。立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核心任务,重庆把“修复”作为司法处置的关键落点,以个案探索推动规则细化:一是推动替代性修复责任可量化。通过“以碳代偿”等实践,将符合条件的碳汇减排量引入生态损害修复责任配置,围绕适用条件、核算口径、交易流程等形成可操作链条,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更具可执行性。二是拓展“投入抵偿”新方式。探索“技改抵扣”,将企业环保技术改造、污染治理投入与生态损害责任承担相衔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引导经营主体把“事后赔偿”转化为“源头减排、过程治理”,有关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强化了规则示范效应。三是补齐基层修复短板。针对山地、库区等“植树补绿”难以覆盖的场景,探索劳务代偿等方式,让修复责任与河岸清理、巡护管护、生态设施维护等基层治理需求更契合,提升修复的适配性和持续性。 对策——以协同与专业化夯实“惩修并重”。重庆的做法突出两个抓手:一上,强化执法司法贯通,推动修复责任从判决落到执行。通过公检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线索移送、证据衔接、案件会商等机制,厘清“该刑则刑、当罚则罚”的边界,减少“以罚代刑”与“以罚代修”的空间;裁判执行环节,把修复完成情况与量刑、缓刑适用、从宽处理等因素统筹考量,倒逼义务履行,提升司法刚性。另一上,推进流域共治与专业审判并行。围绕长江流域治理的整体性需求,重庆深化跨区域司法协作,与对应的省份法院建立协作机制,探索跨省碳汇司法协作规则等,力求裁判尺度、修复标准、执行互认上形成更强合力;在专业能力建设上,率先构建三级法院纵向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动环境资源要素集中管辖,以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规则、提升法律适用确定性。同时,将司法保护延伸至古树名木、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人文资源等领域,探索司法守护机制与“属地+属案”协同保护,丰富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制度工具箱。 前景——从地方探索走向制度固化,服务高质量发展。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入审议进程,如何把成熟经验转化为稳定制度安排,成为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重庆在替代性修复、碳代偿路径、技改投入引导、行刑衔接、跨区域协作及专业化审判诸上的探索,回应了新形势下生态治理的现实需求,也为法典流域协同保护、生态修复责任体系、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与裁判标准统一等上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下一步,仍需碳汇核算与认证标准、修复效果第三方评估、跨区域执行协同、资金与项目监管透明化等上持续完善,推动生态修复从“完成任务”转向“恢复功能、长期管护”的高质量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重庆的司法创新实践表明,只有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司法行动,建立科学的修复机制和协同的治理体系,才能真正实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机统一。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推进,这些地方经验将继续融入国家法律体系,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不断化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