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先的民用无人机制造企业大疆创新日前正式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推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去年12月将大疆无人机及有关部件列入"受管制清单"的决定。这起跨国诉讼案件引发国际商业界和法律界广泛关注。 根据诉状内容,大疆方面提出三项核心指控。其一,联邦通信委员会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委员会只有收到特定产品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明确认定后,方可将其列入管制清单。然而此次决定所依据的仅是一份泛泛而谈的"跨部门评估报告",该报告仅讨论外国无人机的一般性风险,并未针对大疆或其具体产品作出任何认定。更需要指出,负责评估的机构并非美国国会授权的五个国家安全审查部门之一。 其二,行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大疆上表示,在产品被列入清单之前,企业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既不了解评估机构的组成情况,也不清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即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正当程序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告知当事方相关决定,并给予其针对非机密证据进行申辩的机会。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做法明显侵犯了企业的程序性权利。 其三,法律依据本身违反宪法。联邦通信委员会此次决定援引的是2025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条。该条款规定,即使在一年审查期内无法认定大疆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委员会也必须将其纳入管制清单。大疆认为该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财产"的基本原则。 美国无人机行业专业媒体分析指出,大疆诉讼的核心论点清晰有力:联邦通信委员会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大疆产品构成安全威胁。美国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案明确要求,设备被列入管制清单前必须完成国家安全威胁认定。事实上,大疆曾在去年3月、6月和12月三次致函美国相关机构,主动请求对其产品开展安全审查,但始终未获任何回应,也没有任何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或收集相关证据。 这一禁令对美国自身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数据显示,美国87%的公共安全无人机来自大疆,超过80%的州和地方公共安全机构,包括消防、执法、搜救等部门,在执行野火扑救、人员搜寻等关键任务时依赖大疆设备。目前美国本土企业尚无法提供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禁令的实施将导致美国相关机构无法获取先进无人机技术,不得不以更高成本采购性能较差的设备,最终损害的是美国公共安全和民众利益。 从更广阔的视角观察,此案反映出美方近年来在经贸领域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行政权力的倾向。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国企业实施限制措施,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贸易规则,也损害了美国自身的法治形象和营商环境。 业界人士指出,大疆此次诉讼将迫使联邦通信委员会在法庭上公开为其决定辩护,接受司法审查。这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也为其他面临类似不公正待遇的企业树立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范例。
法治的核心在于用规则约束权力、以程序保障权利;在技术与安全议题上,更需要基于证据和程序的理性判断。关于管制措施的争议应当回归事实和法律框架,这不仅关系个案公正,也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长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