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用得上、用得起、用得便捷”问题,湖北将从202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落地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并同步参照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相关药品挂网与配备工作。
新版国家目录在品种规模和结构上进一步扩容:较2024年新增114种药品,目录总量达到3253种,其中西药1446种、中成药1335种(含民族药95种)。
新增谈判药品10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累计达到472种。
配套目录方面,湖北医疗机构制剂新增32种、总量达995种;中药饮片新增159种;中药配方颗粒新增16种、总量达469种。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慢性病管理需求攀升、肿瘤及罕见病治疗方案迭代、创新药临床应用提速,参保人对“药能报、报得清、流程顺”的期待持续升温。
但在现实运行中,部分谈判药进院配备不足、门诊特殊疾病与“单独支付”药品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双通道”处方流转环节监管难度较大等问题,容易造成患者用药可及性不均衡,也给基金安全带来隐患。
此次政策组合拳,意在通过扩目录、畅衔接、强监管、压责任,推动医保政策从“目录发布”向“临床可及”进一步延伸。
从原因看,谈判药和创新药往往价格高、用量不确定、管理要求严,医疗机构在药品引进和使用上容易受到预算管理、库存周转、药占比考核等因素影响,个别机构甚至出现“能配不配”“能开不开”的情况。
同时,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多为长期用药人群,若支付规则衔接不顺,易产生就医频繁、垫付压力增大等问题。
另一方面,“双通道”药品覆盖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处方真实性、流转合规性、用药适应症匹配等环节一旦出现漏洞,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欺诈骗保。
针对这些堵点,湖北提出更明确的待遇衔接规则:对用于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且适应症支付范围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致的“单独支付”药品,将直接执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患者使用相关药品产生的合规费用,还可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梯次支撑。
对存在多个适应症的“单独支付”药品,则实行分类管理:用于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部分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执行,用于其他疾病治疗部分继续按“单独支付”政策执行,既强化精准保障,也减少政策套利空间。
在用药便利与风险防控之间,湖北进一步收紧“双通道”处方流转要求:所有“双通道”药品处方必须经电子处方中心流转。
医保部门将对处方流转全流程强化监管,目的在于让患者在院内开方、院外取药等环节更顺畅,同时把处方合规、适应症匹配、费用真实性等关键节点纳入可追溯管理,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保障群众“救命钱”不被侵蚀。
为推动谈判药真正“进院、进科室、进处方”,湖北同步出台一揽子落实措施,突出“硬约束”。
一是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比例:省(部)属三级综合医疗机构配备率不低于40%,其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30%,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20%;三级专科医院按专科谈判药品品种配备率不低于60%。
同时要求2025年新增谈判药品的配备率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且临时采购药品不纳入配备率统计,避免以“临采”替代制度性配备。
二是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在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明确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目录数量控制、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进院。
三是强化过程督导,医保部门将按月调度、每半年通报落实情况,对配备率不达标单位及时约谈提醒,以持续压力传导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在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湖北提出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衔接思路,旨在更好覆盖高价创新药需求。
对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的药品,挂网与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执行,为创新药进入医疗机构提供制度通道。
这类药品不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以及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其应用病例经审核评议后,可由商业健康保险按约定支付。
与此同时,鼓励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保障主体参考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在基本医保“保基本”的框架下,进一步补齐高额创新药保障短板,形成更加多元的筹资与支付格局。
综合看,目录扩容与配套监管并行,有望在三个层面产生影响:一是提升临床用药可及性,减少患者因药品难配导致的往返奔波;二是通过待遇衔接与电子处方流转,降低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政策理解成本与用药摩擦;三是把谈判药配备从“倡导性要求”转为“可考核约束”,倒逼医疗机构完善药事管理与临床路径,促进合理用药。
同时,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制度分工更清晰,既避免医保基金被动“兜底高价药”,也为创新药应用提供更加可持续的支付路径。
展望下一步,政策效果关键在于执行细节与协同能力:医疗机构需尽快完成药事会评估、完善处方审核和用药管理;医保部门要加强数据治理与风险监测,提升电子处方中心、双通道药品追溯等系统的联动效率;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则需在定价、核赔、目录动态调整方面加强与医疗端的衔接。
随着规则逐步细化、监管能力提升,谈判药和创新药“进院可及、支付有序、基金安全”的目标有望进一步落到实处。
此次湖北省医保药品目录的更新调整,不仅扩大了保障范围、增加了患者选择,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的统一。
通过谈判机制、配备标准、监管措施等一系列"硬举措"的配套实施,确保了政策不仅"写在纸上",更能"落在地上"。
这种系统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为探索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也预示着我国医保制度将继续朝着更加公平、更加高效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