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税收优惠政策 更激发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活力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科技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我国多部门协同发力,持续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政策体系;最新出台的税收延续政策,聚焦创新企业CDR此重要金融工具,通过系统性税制安排激发市场活力。 政策核心内容显示:针对个人投资者,2026-2027年间转让CDR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税率;机构投资者上,明确公募基金、QFII/RQFII等特殊主体的税收征免规则;增值税领域则对各类主体实施分层优惠。不容忽视的是,政策延续了前期试点中"穿透式"征税原则,将CDR权益与其基础股票税务处理相衔接。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政策延续具有多重考量。一方面,我国正处产业结构升级关键期,需要资本市场更好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境内市场通过CDR融资的创新企业已达12家,累计融资规模超800亿元。另一上,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税收预期是金融产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存托凭证(ADR)市场发展初期也曾经历长达十年的税收优惠期。 从市场影响看,新政将产生三重积极效应:首先直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估算显示个人投资者税负最高可减少20%;其次增强产品吸引力,有利于引导长期资金配置创新资产;更重要的是释放政策连续性信号,稳定市场预期。中信证券研究部测算,新政有望带动年度CDR交易量提升15%-20%。 前瞻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和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加强,CDR作为跨境金融创新的重要载体,其制度体系将持续完善。专家建议后续可关注三方面进展:一是适时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将更多"硬科技"企业纳入;二是优化存托机构跨境结算机制;三是加强与国际主要市场的税收协调。

税收政策的"延续"不仅是优惠条款的延长,更是对市场规则稳定性的重申。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支持创新企业发展需要金融、税收与监管政策合力推进,也需要市场主体在规则框架内提升专业能力与合规水平。随着制度供给优化、市场生态完善,创新资本与实体创新之间的良性循环有望更增强,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