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达出明确司法导向:对“内卷式”竞争保持高度关注,通过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司法协同发力,推动市场竞争从“拼消耗、拼价格”转向“拼质量、拼创新”。 问题:低水平竞争抬头扰乱市场秩序 在部分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表现为同质化企业以超常规价格战、模仿跟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与人才等方式争夺市场,导致利润被持续压缩、创新投入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一些头部企业凭借规模、流量、渠道和资本优势,通过排他性安排、掠夺性定价等方式挤压中小经营主体生存空间,形成“赢家通吃”的风险隐患。这类竞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效率竞争,容易演变为破坏公平、损害创新的“向下竞争”。 原因:垄断滋生、创新不足与不正当竞争交织叠加 从司法视角观察,“内卷式”竞争成因具有复合性。 一是垄断行为诱发恶性竞争。个别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做法,造成竞争环境失真,迫使其他主体以更激烈的价格战或非正常手段应对,市场秩序随之扭曲。 二是创新动能不足助长同质化竞争。当研发投入缺口与技术壁垒不足并存,市场更容易陷入以规模扩张和低价换取份额的路径依赖,企业短期行为增多,长期投入减少,形成“越卷越弱”的循环。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放大“向下竞争”。以窃取、利诱、胁迫等方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通过有组织“挖人”等手段攫取竞争优势,不仅侵蚀创新成果的收益预期,也会逼迫守法企业被动跟随,继续加剧行业内耗。 影响:挤压利润空间、削弱创新能力、损害长远发展 “内卷式”竞争带来的影响具有外溢性:对企业而言,利润空间被侵蚀,合规经营与研发投入的回报周期被拉长;对行业而言,技术路线更迭被延缓,劣币驱逐良币风险上升;对市场生态而言,公平竞争秩序受损,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因素一旦叠加,统一大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将被抬高。更值得警惕的是,若任由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竞争方式蔓延,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将受到冲击,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也可能受到影响。 对策:以规则供给、严格规制与实质解纷形成系统治理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年从完善规则、强化审判、保护创新、治理不正当竞争和提升解纷实效各上推进工作。 规则与指引层面,通过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对应的司法解释,对程序与实体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为市场主体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进一步明晰“可为”与“不可为”的司法标尺。同时,以典型案例持续释法说理,推动裁判规则可预期、可遵循,促使企业在竞争中守住底线。 在反垄断司法层面,坚持依法从严规制垄断行为,通过审理案件认定垄断事实,强化对典型垄断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司法回应,释放“以法治维护公平竞争”的清晰信号。 在创新保护层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加大对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害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稳定创新收益预期,推动竞争重心从“低价低质”转向“质量与创新”。 在不正当竞争治理层面,聚焦可能引发恶性循环的关键环节,对以不正当方式攫取他人技术秘密、破坏公平竞争基础的行为依法惩治,努力阻断“向下竞争”的传导链条,划出公平竞争底线。 在实质解纷层面,强调以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规范,妥善处理涉平台、新能源、医药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引导企业在竞争中坚持开放有序、合作共赢,通过创新与合规形成可持续竞争优势。 前景:强化协同治理,推动竞争回归创新与效率 下一步,司法层面将继续探索深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路径,更突出系统治理与协同联动:一上,持续强化对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力度,依法严格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等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强者以不正当方式挤压中小企业利润与生存空间;对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市场竞争生态修复;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纠正,推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保障统一市场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案例示范效应,通过指导性案例与案例库入库案例的推送,结合普法宣传活动定期发布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以更明确的司法指引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规经营。此外,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既依法受理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也将民事审判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执法机构,形成从线索发现、行政查处到民事救济的闭环,提升治理“内卷式”竞争的整体效能。
破除市场"内卷"需要法治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最高法此番举措既直击当下市场竞争痛点,更着眼于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当司法规制为创新之火添柴加薪时,"向创新要竞争力"终将从理念转化为现实。这不仅是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必经之路,更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深层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