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团”越来越多了,有些队伍组织得特别乱,连个安全预案都没有,这简直就是个大隐患。

1月11日深夜,惠州市朱明洞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说有两名女子在罗浮山的画鱼线徒步时被困。原来她们是跟一个自发组织的团队上山,结果下山的时候因为走得慢,被队友丢下不管了。这俩人就只能在又黑又险的山里熬着。救援人员根据一点线索,费了好大劲儿才在23时30分找到这两个累得半死的姑娘。画面里那个叫李雪云的女子脚都磨破了,脸色煞白,体能透支得很厉害。消防员马上给她做了包扎和能量补给,又用走一段歇一段的方式把她安全送到山下。 这事儿虽然没闹出大事儿,但是暴露出来的团队责任问题让大家都很着急。好多老驴友都说,“结伴”其实就是大家一起担风险、互相照应,随便把人扔一边不仅不地道,还可能害人家掉沟里。广东省登山协会也表示,现在的“驴友团”越来越多了,有些队伍组织得特别乱,连个安全预案都没有,这简直就是个大隐患。 广东赣捷律师事务所的邹志斌律师把这事儿的法律责任掰开了揉碎了讲。他说根据《民法典》里那条“自甘风险”的规定,虽然大家都愿意去爬山这种有风险的地方玩,但这不等于说领队和队友就没有了基本的救人义务。在这次事件里,活动组织者作为第一道防线没守住,还把人给扔了,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得负主要赔偿责任;那些提出来或者真把人抛下的人,因为太大意也得跟着一起赔钱。邹志斌还特意强调了一句,要是把人扔下后直接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相关责任人可能就得被抓进去坐牢了。 现在咱们国家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团队监管还不太到位。很多队伍都是在网上随便拉个人出来当领队,组织者就会弄个“免责声明”想逃责任。不过这种声明在打官司的时候其实没啥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雪云也说了一点很关键的话:不管领队收不收钱,该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跑不掉;关键是要看他懂不懂风险怎么控制。她建议大伙儿出门前先查清楚领队的资质,最好给自己买份专项保险,平时也多留个心眼儿记行程,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好当证据。 再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比如美国登山协会(AMC)就要求领队必须考急救和风险判断的专业证;澳大利亚干脆把组织户外活动给写进了《消费者保护法》。咱们国内虽然有些地方也开始搞登山备案制度了,但是覆盖面太小了。中国登山协会培训部的负责人就呼吁赶紧建立一个统一的户外领队职业标准和黑名单制度,一边靠行规自律一边靠法律约束两手抓才行。 罗浮山这事儿虽然过去了,但这里面的安全治理问题还得接着往下挖。山再险人心也不能丢;团队的约定和法律的底线那是必须守得住的。现在大家都爱说“说走就走”的旅行特别时髦,那咱们就得先想清楚风险有多大、责任归谁管、互助意识有多重要才行。只有把道德自觉和制度保障这两者结合起来,“自然之约”才能真正实现安全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