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在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增进职工福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意见,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旨在通过扩大覆盖面、降低参保成本、保护职工权益等举措,让更多企业和职工受益。
从覆盖范围看,改革打破了过去的局限性。
传统上,企业年金主要面向各类企业。
新意见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这一扩展使得制度覆盖面大幅拓宽,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和公平性,为更广泛的群体提供了补充养老保障的机会。
企业年金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职工增加退休收入来源。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相关专家指出,职工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相当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构建了一层补充性保障,能够平滑当期和未来收入。
更重要的是,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缴费成本。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
缴费机制的灵活性是本次改革的亮点所在。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
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这种"量体裁衣"的方式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保。
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可以提高缴费标准,以此作为吸引人才的手段;而经济负担有限的企业则可从较低缴费起步,待条件改善后逐步提高。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保成本,意见提出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创新模式。
过去,企业年金多采用单一计划,即一个企业指定受托人制定独立的计划方案,这导致管理复杂、成本较高。
集合计划则由金融机构统一制定方案,多个企业可以共同参加,大幅降低了单个企业的管理成本和行政负担。
这种模式特别适合中小企业,使其能够以较低成本享受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
职工权益保护是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
根据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定居等情形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也可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企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障的灵活性。
职工或退休人员去世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充分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流动就业时的权益转移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确保职工不会因为跳槽而损失已有的养老保障。
即使新单位未建立相关制度,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充分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流动性。
从发展数据看,企业年金制度的吸引力不断上升。
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
这些数字充分说明,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制度吸引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职工正在参与到这一制度中来。
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化升级,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劳动力市场要素配置的关键一环。
在共同富裕目标指引下,这项兼具保障属性与激励功能的制度创新,不仅为劳动者筑起更加稳固的养老安全网,更将通过人力资本增值效应,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如何让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仍需在实施细则落地和配套服务提升方面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