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男子两场酒局后身亡 二审维持10人分担30%赔偿责任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一起因过量饮酒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已尘埃落定。该案的死亡事件发生于2024年12月22日,也再次提示了日常社交饮酒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事件经过显示,死者徐某在同一天内参加了两场聚餐。中午12时许,伍某组织包括徐某在内的9人在某餐厅聚餐,自带散装谷酒供众人饮用,每人约饮用2.5两。晚间18时许,杨某又组织包括徐某在内的10人在同一地点用餐,期间继续饮用中午剩余的谷酒及新购米酒。短时间内连续饮酒且酒量较大,给徐某身体带来明显负担。 晚餐结束后,徐某已明显醉酒,走路不稳。同饮者李某玖等人将其送至二人合伙经营的商行,让徐某在车内休息。其后,李某玖虽多次查看徐某情况,但未深入采取医疗救助措施。12月2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车辆因电量耗尽熄火。李某玖加油后打开车窗通风,两人继续在车内休息。8时许,李某玖发现徐某身体异常,随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但徐某已无生命体征。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7mg/100ml,处于极高水平。死亡原因系大量饮酒导致的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该结论成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责任划分。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责。他在中午已饮酒的情况下,晚间仍继续大量饮酒,未能控制饮酒量,对最终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徐某自担70%的过错责任,相应承担损失的70%。 对共饮者责任,法院作了区分认定。尹某、钟某作为两场聚餐参与者,在明知徐某中午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参与晚间饮酒,且两次饮酒间隔较短,应当预见连续饮酒会加重醉酒风险,各承担3%的责任。李某玖作为最后照看者,在徐某醉酒后未将其送回家或通知家属,而是让其在车内睡觉,且较长时间未及时掌握其状态,存在明显过错,承担9%的责任。其他共饮者则根据参与情况及是否尽到提醒、照看义务,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经核算,徐某家属的总损失为125万余元。按责任比例,10名被告共需赔偿37万余元,另有4人自愿补偿1.7万元。伍某、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进一步明确了饮酒活动中各方的责任边界。死者需为自身过量饮酒承担主要责任,但共饮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过错同样会被依法认定。这也提示,在社交饮酒中,发现他人饮酒过量时,应及时劝阻并采取必要的照看、协助就医等措施,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起饮酒致死案件提醒我们,社交饮酒并非“各自负责”就能一概了之;司法在认定个人责任的同时,也强调了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与救助义务边界。随着民法典对应的规则的继续落实,如何在传统社交习惯与现代法律责任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规则与共识,仍需社会共同面对。此案带来的启示是:推杯换盏之间,每个人都应当首先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应在他人明显醉酒时尽到必要的提醒与照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