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建华案的审判不仅是个案的司法终结,也为国企治理和风险防控敲响警钟。在推进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筑牢国有资产“防火墙”,让制度约束与监督机制更有力、更细密,仍是检验治理能力的重要课题。此案警示公权力行使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也提醒监管者:制度之笼必须随实践发展不断扎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