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站“送车”被诉欺诈

日前有消费者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事纠纷与电动车租赁有关。被告是一家维修站,其员工在2024年7月通过微信与原告万女士洽谈租赁事宜。这名员工曾明确告知万女士,若租满4个月并在随后的6个月内都按期支付费用,这辆电动车在租满10个月时就归万女士所有。为了达成这一“送车”的目的,万女士在当天不仅签订了《租赁合同》,还按照指引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直到租期届满时,她才发现所谓的“送车”其实只是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支付租金或另行购买。在这期间,万女士总共支付了车架租金3000元以及电池租金3069元。面对这样的结果,她认为维修站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肖依诺、刘妙和黄洁琼这三位记者从红网时刻新闻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站员工在订立合同前作出的口头承诺是重要的订立依据。“送车”这一表述在日常语境下通常指交付一辆能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而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被告在明知电池需另行租赁的情况下未作充分提示导致误解,属于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必须交付包含电池在内的完整电动车。如果无法交付,则应支付电池等价款3500元,并且退还没有依据收取的300元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法官提醒大家,经营者在促成交易时的口头承诺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消费者面对“以租代购”这类新模式时要仔细核对条款,尽量保留聊天记录或录音作为证据。而经营者则应如实告知关乎核心利益的信息。此事发生在3月13日,距离当初签订合同已经过去了整整2024年的时间跨度。还有4个相关人员参与了这起诉讼案:万女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及另外三位记者和一位被告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