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翠花心里一直有个疙瘩,她大学毕业后就到居委会工作了,帮老人搬家具、给独居老人送年夜饭,还有帮失业青年跑手续。这一做就是八年,她给居委会付出了很多。居民们也很认可她的工作,2016年直接把她选做了居委会主任。可是这个位置并没有给她带来正式的保障,唐翠花从一开始就没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这八年下来,她心里总觉得不太踏实。 唐翠花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居委会主任就不算“职工”?法律是不是不管自己头上的事?其实答案就在两部法律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写得清清楚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里提到的用人单位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居委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在这个名单里。 官方的解释也很明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说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则把用人单位限定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里面。所以浙江省高院在2015年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说是社区工作者和居委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全国各地的法院大多也持这个观点。 对唐翠花来说,“非法用工”的标签让她心里没底;对街道来说,不签合同能省去很多社保、工伤、加班等成本。但法律还是能起到保护作用的。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签订聘用协议,把岗位、职责和补贴都写清楚;社保问题可以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来代缴;加班和值班可以发放补贴并留下记录。 所以唐翠花不必非要签劳动合同了,权益还是要守护好的。把聘用协议、补贴台账和值班记录留好,比一张劳动合同更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