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让孩子身体智力成长了也算是现存利益的一部分

说起来有这么个事儿,2019年9月法院判了一个抚养费纠纷,原告贾某本来是被告张某的嫂子,她跟她丈夫刘某本来过着日子,俩人有个女儿贾某某。但这事儿得倒回2017年5月说起,刘某生前透露,他们俩生的老二刘某某其实是张某的孩子。刘某一去世,张某就承认了这关系,但就是不想出一分钱抚养费,只愿意把孩子带走自己养。贾某带着三个孩子拼命赚钱养家,这才知道真相,精神上受了重创,就把张某告上了法庭。她在诉状里算了笔账,要回已经给的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还有诉讼费。 后来调解的时候,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张某把之前的抚养费1.5万元一次性给了贾某,案子就结了。这个调解没提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儿,也没认定刘某某到底是谁的孩子。 这里面有个有意思的点就是亲子鉴定的事儿。庭审的时候张某死活不肯去做亲子鉴定,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妨碍证明。不过《婚姻法解释(三)》里只说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确认亲子关系鉴定,可没说清楚谁是当事人。以前也有单位、兄弟姐妹甚至陌生人去申请鉴定的情况,大家都挺担心这么做会影响家庭稳定。 法院这次是用调解把案子给了了,这也说明法官对于“作为养父的原告能不能申请鉴定生父”这件事还是挺谨慎的。法官觉得有三条理由:第一,身份关系这东西不能随便自认;第二,男女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比较隐秘,原告很难拿到直接证据;第三,结果还关系到孩子刘某某的权益,得把大家的利益都平衡一下。最后他们把证明标准给降低了点:只要一方自己承认发生过性行为,再加上时间过去挺久了,而且原告手里的证据比单纯否认更有说服力,就可以算是有必要的证据了。在这个案子里,张某虽然否认自己的收条和微信记录是真的,但法官还是觉得这些证据比他光口说否认更靠谱,所以促成了调解。 再说说责任认定的问题。传统观念觉得婚外性行为是道德范畴的事儿,法院通常会说没有法律义务拒绝赔偿。但欺诈性抚养其实是损害了被欺诈方对亲子关系的信赖利益,还有花出去的抚养费和精神痛苦。关键就看生父知不知道内情、是不是故意瞒着。 本案里张某自己说跟刘某发生关系的时候知道对方已婚还愿意给钱生小孩抚养,这种主观恶意挺明显的;贾某允许次子随母姓还接受别人付孩子的费用这些行为也被当作没尽到合理注意了。所以法院最后没支持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还有种说法是不当得利返还。当生父不构成侵权的时候养父还是能主张返还抚养费的。《民法总则》里规定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得利了就得还现存利益。抚养孩子让孩子身体智力成长了也算是现存利益的一部分。虽然法律没细说恶意返还的范围多大但实践中已经有参照适用的判例了这给受害的养父留了条后路。 总结一下这个案子既有道德的冲击又有财产纠纷的麻烦现在法律在请求权基础、证明标准和赔偿范围上都有漏洞得改一改才行。降低证明标准、引入过错推定、完善亲子鉴定申请人范围还有明确不当得利里怎么算现存利益这些都是未来立法可以参考的方向。同时法官在处理个案的时候还得想着怎么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去平衡亲子确认、抚养费返还和精神赔偿之间的矛盾这样才能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达到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