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在湖北重庆遇到个事儿,居委会没走程序就把合同签了,业主还蒙在鼓里呢。原来小区之前的物业撤了,业委会又没成立,所以居委会就想给大伙找个新物业。但不少业主担心居委会越权,万一合同签了咱还不交钱怎么办?其实呢,住建部有规定,如果客观原因导致业委会没选出,居委会在街道办的指导下能暂时代行业委会的活,帮着选物业并签合同。 现实中法院是怎么判的?先看广州和山东这两个地方的判例,只要居委会严格按程序走,比如公开招标、征求业主意见、得到大多数人同意,选来的物业又确实在干活了,法院就会认定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业主享受了服务就得分摊物业费,物业起诉要钱的时候,法院一般都支持。但在湖北重庆有些案子里情况不一样。有些居委会压根没开业主大会也没公示公告,直接私下把合同给签了。业主完全不知情,这时候法院会觉得居委会越权了,合同对业主没用。业主以此为由不交钱,法院就不会支持物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程序上有瑕疵,但物业已经干了很久活了。只要水电保洁和安保都正常运转着,法院会认为这是事实上的服务关系。哪怕书面合同有问题,业主也得交合理的物业费。不过违约金和滞纳金可能会少给一点。 最后给大伙提个醒。小区要是没人管了,咱得盯着居委会看他们咋选物业。大家要积极去投票、留证据,比如拍公告照片、存群聊记录。如果物业已经在干活了也别急着不交钱,可以先把没争议的部分交了再商量。这才是聪明的做法。赶紧成立业委会才是正事啊!业委会成立后就能重新选物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