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判决书显示,为获取非法收益,张某于2024年9月私自接入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采油厂油田高压线路,将窃取的电力引入其租赁的屠宰场厂房,并废弃猪圈内搭建设备运行点,用于驱动数字货币“挖矿”设备持续运转;随后,赵某在明知用电来源非法的情况下加入,二人合计运行设备36台。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将二人抓获。经核算,张某盗窃电量565375.2千瓦时,折合价值438580.52元;赵某自加入后盗窃电量468060千瓦时,折合价值363750.78元。 原因—— 从案件形成链条看,主要原因集中在三上:一是“挖矿”对电力高度依赖,设备需长时间高负荷运行,电费成本直接影响收益,促使个别人员铤而走险,通过“偷电”压低成本;二是非法接线点多选择废弃场所或偏僻厂房,隐蔽性强,且涉及高压线路,专业性要求高,客观上增加了发现与取证难度;三是部分区域工矿企业线路分布广、负荷波动大,若计量监测不够细、异常用电预警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盲区”长期窃电。 影响—— 窃电表面是非法占有电能资源,危害不止于经济损失:其一,破坏供电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生产经营和用电安全管理;其二,私接高压线隐患极大,可能引发触电伤亡、短路、设备烧毁,甚至火灾爆炸,风险波及周边人员与设施;其三,扰乱诚信与市场秩序,形成“非法获利—规避成本—继续扩张”的循环,抬高基层治理与执法成本。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数额特别巨大”,也反映了对该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 对策—— 判决结果显示,司法机关对“窃电牟利”类犯罪依法严惩,同时落实宽严相济。法院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鉴于共同犯罪分工明确,张某在组织、实施、销售等环节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赵某承担日常巡检维护等辅助工作,被认定为从犯,并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判决除刑罚外,还对退赔责任、涉案设备处置作出明确安排,体现惩治与追赃挽损并重。 从治理层面看,防范此类案件需形成“技术防控+行业监管+普法震慑”的闭环:电力及有关企业应加强高压线路巡检和设备状态监测,完善分区计量、负荷曲线分析与异常用电报警;对工矿园区、闲置厂房等易被利用场所,推动房屋出租管理与用电报装核验联动,压缩非法接线空间;执法机关可针对高发领域强化线索排查与打击力度,同时加强高压私接安全风险宣传,提升公众对窃电违法后果的认识。 前景—— 随着用电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异常用电识别能力增强,此类隐蔽窃电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将继续提高。可以预见,围绕“低成本获取电力”的违法手段仍可能变形翻新,但司法机关对“以非法用能牟利”的打击力度不会减弱。对企业而言,完善技防体系、加强现场管理,是减少损失、守住安全底线的关键;对社会而言,依法合规用能、守住法律红线,是维护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的共同要求。
电力资源关乎公共利益与产业运行安全,任何通过私接线路、窃取电力牟利的行为,都已触碰法律红线。此次案件依法宣判,再次表明:对破坏用能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责。只有以更严密的制度、更有效的技术和更顺畅的协同补齐漏洞——才能守住安全底线——维护公平有序的用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