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以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举措为牵引,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持续加大,生态系统整体稳定性有所增强。然而,生态修复不是“种上树、铺上草”就算完成,也不等同于简单的工程堆砌。面向“十五五”时期更高水平的绿色发展要求,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机制,成为提升治理能力、确保资金绩效、巩固修复成果的关键环节。 一是直面问题:部分地区修复质量与目标仍有差距。实践中,一些项目存在科学认知不足、重建设轻维护、偏好“硬工程”、忽视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自然恢复规律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人为造景、“错位修复”“过度修复”等倾向,表面上“见绿见景”,实则可能破坏原有生态过程,带来新的风险点。另外,过程监测评估不足、数据不统一、结果应用不充分等,也削弱了修复工作的可持续性与可复制性。 二是剖析原因:治理逻辑与能力建设仍需同步提升。其一,部分地区对生态系统复杂性认识不够,把生态修复简单理解为“工程改造”,忽略了生态系统自组织、自恢复的时间尺度与边界条件。其二,项目设计和实施环节中,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不足,导致流域—山地—湿地—海岸等系统联系被割裂,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其三,绩效考核和资金使用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可视化成果”偏好,促使个别项目追求短期效果而忽视长期稳定。其四,专业力量与监管手段不均衡,遥感、无人机、地面核查等技术虽在推广,但指标体系、数据共享、第三方评估等制度供给仍需完善。 三是评估意义:以“体检单”推动治理方式升级。开展成效评估的核心,是回答“修复是否真正改善了生态系统质量、服务功能是否提升、胁迫是否下降、风险是否可控、投入是否产生综合效益”等关键问题。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偏差,可更好统筹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边界,推动从“建项目”转向“管成效”,从“看短期”转向“看长期”,从“单点治理”转向“系统治理”。这不仅关系到生态安全格局的稳定,也关系到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碳汇能力等生态产品供给水平。 四是对策路径:以分类评估为重点,构建科学完备的框架体系。 第一,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可比较、可追踪的评价单元与指标体系。以省级行政区域等为基本单元,围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此总目标,统筹陆地与海洋生态系统,从生态系统与物种多样性状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胁迫、保护恢复措施以及监督管理能力等维度筛选指标,形成动态衔接、可迭代更新的评估框架,为优化保护策略、调整重点区域与重点物种保护提供依据。 第二,突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成效评估,夯实生态安全底座。围绕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以及秦岭、青藏高原等关键自然地理单元,重点评估保护面积与用地变化、生态功能维持情况、管理能力与威胁管控效果,识别目标差距,推动从“划得出”向“守得住、管得好、效果实”转变。对不同类型保护地,应分别围绕原真性、完整性、生态功能、物种多样性与环境质量等开展针对性评价,并把违法违规管控与生态胁迫治理纳入评估重点。 第三,抓住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大、影响广”的特点,强化绩效和可持续性评估。以工程实施行政单元或自然地理单元为对象,系统梳理经验做法,重点评估工程对优化生态格局、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减少人为胁迫、维护长期生态效益等的实际贡献,并形成可操作的优化建议,确保资金投入真正转化为可持续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已实施多年、覆盖面广的工程,更要将后期管护、适应性管理和风险防控纳入“全生命周期”评价。 第四,综合运用技术与制度手段,提升评估的精准度与权威性。以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地面核查等多源数据为支撑,从生态环境质量、服务功能、胁迫变化与治理能力等维度开展结构化评估;同时完善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与社会监督,形成“监测—评估—整改—复核”的闭环管理,防止评估流于形式。 第五,把“解决问题”作为评估落点,完善统一监管体系。推动形成部门内部监督、第三方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定期监测评估,特别是对易出现形式主义的领域和区域,加大抽查核查力度,推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闭环落实,确保修复不偏向、不走样。 五是前景判断:评估常态化将推动生态治理更加精细高效。随着评估体系逐步完善、监管能力持续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望从“经验驱动”迈向“数据驱动”,从“单项工程”迈向“系统治理”,促进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稳步增强。面向未来,成效评估不仅是对既有工作的检验,更将成为优化政策设计、提升财政资金绩效、促进区域协调治理的重要工具,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坚实支撑。

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是新的起点;这项工作既是对过去成果的检验,更是面向未来的布局。随着机制优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持久动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