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重庆市某小区的李某在楼下经过时,被一把从天上掉下来的塑料玩具枪笔砸中了头,当场就送去了医院检查,确诊是脑震荡。事发地点周围没装监控,物业也没找到人是谁干的。李某就把这个小区的物业A公司,还有那栋楼的26层里正对事发地点的4号和5号户型的所有业主都告上了法院,要求大家一起赔他6万多元医疗费。物业A公司说他们已经贴了告示宣传过了,还配合警察查案,已经尽到责任了。 法院却不这么看,觉得物业必须得有一套安全防范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物业虽然做了点宣传引导的工作,但光是这样还不够。现在监控设备才是防高空抛物最管用的手段。因为事发地没装监控,物业这才没尽到义务。最后法院判物业A公司出20%的钱给李某赔偿剩下的80%,就按户分摊由4号和5号的业主去出。 这里面有个法律规定得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说禁止扔东西砸人。要是找不到具体是谁干的坏事,那楼里的住户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扔过东西,否则都得赔钱。物业公司当管家的也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这种事发生,要是没做好就得赔钱。 物业在事情发生前贴了标语什么的算是履行了一部分监管劝导的责任。但是光靠这些远远不够。监控设备能吓唬住想扔东西的人,还能事后查到谁干的坏事。这才是最关键的措施。所以物业如果当真想当好管家,就得自己掏钱或者把业主委员会叫上来商量一下修监控的事儿。要是没证据证明商量过这事或者根本没装监控,一旦出了事法院就会认定他们没尽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