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被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4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给出过一个批复,专门说明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中的“其他单位”。这就意味着寺庙里的负责人,比如释永信,就可以被视作这个“其他单位”里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这类人的职务犯罪被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月20日,针对释永信的案件被正式提起公诉了。 咱们不妨看看这两罪的区别:受贿罪是刑法第385条管的,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第163条管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说到底,关键就在于主体身份不一样。 法律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有好几种情况,比如国家机关里的办事员、国有单位里的人员,或者是被国家派到非国有单位做事的人,还有那种依法办事的人。但释永信并不在这个名单上。查一下企查查就能发现,少林寺其实是个“宗教活动场所”,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更重要的是,少林寺的住持并不是国家任命或者委派来的,而是由宗教团体按照教义章程自己选出来的。住持的主要工作是管寺院内部、搞宗教事务或者管资产运营,并不涉及什么公权力和公共事务。所以,不能把他当成是在从事公务的人。 既然他属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那利用职务收钱自然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就拿住持身份来说吧,利用审批权、项目决策权或者合作话语权去为别人办事,顺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这就达到了犯罪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收受的财物达到3万元以上(包含3万元),这个罪就坐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