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大家都不太重视,直到这几年才发现“生前立遗嘱”很重要。不过呢,有些老人家文化水平有限,或者身体不太好,想把自己的财产交代清楚,可就是写不明白。于是就有很多人找代书遗嘱这种形式。 本来觉得代书遗嘱挺方便的,结果一不小心形式上出了问题,整个遗嘱就无效了。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民法典里对代书遗嘱有啥要求吗? 这里给大家讲两个真实的案例,虽然情况差不多,可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先讲个张大爷的故事,他有一儿一女,老伴去世后儿女轮流照顾他。后来张大爷请了居委会王主任来写遗嘱,还请了两个邻居作证。内容就是说他的全部财产归儿子所有。大家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日期后张大爷就病逝了。结果呢,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无效,因为王主任只在见证人栏签了名,没有在代书人栏亲笔签名,缺了关键要素。 再来看赵某夫妇的例子。这对夫妇有两个儿子赵大、赵二。因为夫妇两人都不识字,就由长子赵大代书并请居委会李主任见证。他们在房子上写得清清楚楚全留给赵大。结果呢?法院还是说这份遗嘱无效。原因就是赵大既是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这就有问题了。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能充当自己的见证人。 其实民法典对代书遗嘱划出了三条硬杠杠:内容要素必须齐全,人员范围得严格限定,还有口述、代书、见证要同步进行。 法律条文里也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注明日期、时间、签名;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还规定了一些人不能做见证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 为了避免踩坑,建议大家立代书遗嘱前自查这八点:是否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代书人是否在遗嘱上单独签名;见证人之间是否互相认识等等。只要把这几点打钩确认好再签字封存,“身后事”才能变成“省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