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有缘听到的故事,都能从一个和尚身上讲起。原本这庙里的方丈或长老,也就是大家熟悉的释永信这样的住持,只要把心放在念经修佛上,通常是跟“受贿罪”扯不上关系的。原因很简单,这是因为他不是国家干部,不占那个编制。但世事无常,《刑法》里还留了一手,那就是第163条的规定。这条规矩把寺里的管事的比如方丈、监院、管财务的还有理事会的成员们,都划进了“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框框里。 一旦和尚坐了这位置,就得小心了。他们只要满足这四个条件,刑法立马就能收拾他们: 一是身份得当,管着寺院的工程、捐赠或者人事;二是利用这个权力去收钱;三是实实在在地收了好处;四是给人家办事谋利。这其中第四条特别要命,也是给和尚定罪的根本。 这就好比以前的交易。平日里咱们去庙里烧香磕头、捐点钱,那都是信众心甘情愿给的供养,不用拿东西换好处。可要是某个管事的和尚借着职务之便索贿受贿,那就变了性质,不再是单纯的赠与了。 这回的风波闹得挺大,就把少林寺的老方丈释永信给卷进去了。听说检察院已经把他告到了法院那边。估计是因为他在工程承包或者和人谈生意的时候吃了回扣、拿了好处费。这也就是咱们常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