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杨宗儒呼吁:加快完善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体系 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当前,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仍存短板。注册制改革深化和市场规模扩大带来了更复杂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等活动,违法行为呈现链条化、隐蔽化特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案件持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在侦查取证、罪责认定、民事赔偿衔接、涉案财产处置诸上,对规则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问题的根源于三个上: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与交易结构复杂化,增加了违法识别和证据固定的难度;二是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民事救济之间的衔接仍存信息传递与证据转化的堵点;三是部分制度供给尚未完全适应新业态新风险,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环节可能出现尺度不一。 过去一年,司法机关在健全资本市场司法政策体系、惩治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等上做了大量工作。最高法、最高检分别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涉及的文件,两高与司法部印发座谈会纪要,从投资者保护、行为规范、行刑衔接、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检察机关起诉了一批证券犯罪人员,对重大财务造假案件挂牌督办;法院审结的涉证券、基金、期货案件数量明显增长,通过代表人诉讼等机制推动救济落地;多部门发布指导性和典型案例,促进统一裁判尺度。 资本市场是重要的资源配置平台,涉众广、链条长。违法成本与救济效率直接关系投资者信心与市场定价功能。若关键规则缺位或适用标准不统一,既可能削弱震慑效果,也可能影响民事赔偿兑现,形成"违法获利、追责滞后"的不利局面。相反,制度供给更完善、追责更精准、救济更顺畅,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推动资金更多流向创新与实体经济。 为更提升资本市场司法保障能力,建议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补齐配套制度短板,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加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事司法解释,研究形成打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政策文件,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同时,完善行政监管执行保障,修订行政诉前财产保全相关司法解释,健全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权威与执行效率。 二是把握重点领域风险处置节奏,提升司法服务稳定功能。依法稳慎办理上市公司退市、重整、破产等案件,兼顾市场出清与投资者、债权人权益保护。完善综合惩防体系,妥善处理私募基金违法和债券违约等案件,推动风险早识别、早处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是对恶性违法保持高压态势,推动精准追责落地。持续从严惩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畅通行刑衔接机制,研究关键证据互认与转化规则,形成"行政查处—刑事追责—民事赔偿"闭环。 四是优化投资者维权体系,提升救济可得性与兑现率。完善在线诉求对接机制,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与司法确认、诉讼程序有效衔接,支持专业调解、代位诉讼、示范判决等制度发展,推动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案例落地。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完善刑事追赃挽损与民事赔偿衔接机制,优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可研究将证券民事诉讼纳入公益诉讼法试点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正由"个案治理"向"系统治理"深化。未来,制度供给将更强调可执行、可量化、可预期,追责将更突出穿透式监管与全链条打击,救济机制将更注重效率与兑现。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执行保障机制优化,市场主体合规边界将更加清晰,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与科技创新的功能有望在更稳固的法治基础上释放。

资本市场连接千万投资者,其健康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司法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共识是,深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法律适用统一性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各项司法解释和配套政策的逐步出台,以及多部门协作机制的不断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将迈上新的台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权益保护,为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