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期公布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集中揭示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第一起案例中,职工唐某于2023年3月投诉其原供职单位A公司未依法足额缴存在职期间公积金。
尽管双方在劳动仲裁调解中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已向唐某支付包含公积金补偿在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款项,但公积金管理部门仍依据相关法规责令该公司补缴欠缴部分。
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先后启动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
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终认定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合法有效。
审理法院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私下达成经济补偿协议而免除。
第二起案例涉及缴存基数问题。
2022年10月,职工赵某举报B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存公积金。
B公司辩称,赵某入职时已签署声明书,同意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
公积金管理部门经核查认定该做法违反法定规定,依法责令补缴。
B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声明书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以职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支持公积金中心的执法决定。
据了解,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一是误认为通过经济补偿可以替代法定缴存义务;二是通过签订所谓协议约定降低缴存基数;三是对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认识不足。
这些做法不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足额缴存公积金,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容打折扣,不可通过任何形式规避。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该中心将持续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缴存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缴存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从长远看,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不仅关系到职工个人权益保障,更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
随着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强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在保障职工住房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两起看似个案的法律纠纷,实则是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力的试金石。
在“稳就业”与“保民生”并重的政策导向下,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可讨价还价的“软约束”,而成为衡量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标尺。
当越来越多的“唐某”“赵某”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不仅将倒逼企业治理升级,更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广覆盖”向“高质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