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没,上海有个老头儿叫老唐,2020年的时候他出了一笔大钱给儿子和儿媳买房。原本这是件好事儿,可后来这小两口居然闹离婚了。老唐看着心里不是滋味,就把儿子和儿媳一起告上了法庭,想把当初出的钱给要回来。他要求儿子和儿媳把那650万元购房款连本带利一块还给他。不过这次,上海徐汇法院没买他的账,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这事还得从2020年12月说起,当时小唐和小谢刚领了结婚证。没多久小谢就怀孕了,可这时候小唐开始怀疑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他还找理由要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孩子是他亲生的,可小谢心里的气还没消,她想把孩子打掉然后离婚。老唐心疼儿媳妇受了委屈,就分了三次把650万元打到了小谢的账户上,转账备注写的是“购房款”。这笔钱最后买了一套徐汇区的学区房,房本上写的是小谢的名字。2023年6月孩子出生了,同年9月小两口感情不和分居了。小谢起诉离婚没成功。后来老唐又蹦出来说,那650万元其实是儿媳妇以打胎相要挟跟他借的钱。他还拿出儿子小唐签的借条做证据。法院一看觉得不行,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妇知道这笔借款或者事后同意了。再说了这房子也不是为了过日子用的。最后法院就判定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驳回了老唐的全部请求。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民法典》第1064条说得很明白,大概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两口子都同意了才借的钱;第二种是一方借钱但花在了日常家庭开销上;第三种是一方借钱虽然多但确实用在了家庭生活上。所以像这种为了买房而借钱又不是为了过日子用的情况通常不算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