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突发疾病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近日在甘肃省天水市落下帷幕。
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死者谢某的同居女友巩某因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该判决为类似特殊关系中的救助责任认定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回溯显示,2025年1月12日晚,50余岁的谢某在女友巩某住所留宿期间,曾饮酒并服用胃药,随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
次日凌晨,谢某在卫生间晕倒后,巩某虽采取求助邻居、外出寻找同事等措施,但直至事发约两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
经抢救无效,谢某被确诊为猝死。
司法调查发现,谢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缺血性脑血管病等基础疾病,事发前一个月曾因中风症状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首要责任,其在明知患病情况下仍饮酒并发生性关系,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法院同时指出,作为共同生活人员,巩某对谢某的身体状况应有基本认知。
在封闭的私密空间内,当一方出现危急情况时,另一方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判决书特别强调,巩某未能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这种救助措施上的过失构成次要责任。
该案判决引发法律界对"特殊关系中的救助义务"边界的热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此类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善良管理人"标准的运用,即在亲密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比普通陌生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但同时,责任比例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加重同居者的负担。
从社会影响角度看,本案判决具有警示意义。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病例约54.4万例,其中多数发生在非医疗机构。
专家建议,公众应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实施心肺复苏等初步救治,这不仅是道德要求,在特定关系下更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生命风险往往发生在最日常的时刻。
法律对责任的划分,既是对过错的衡量,也是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尊重医学规律、敬畏风险信号、把“第一时间呼救”置于一切行动之前。
让每个人都具备基本的急救常识与应急判断力,既能减少悲剧的发生,也能在不幸到来时为生命争取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