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扒拉贪官萝卜的时候,他的老婆是不是得给扒拉出来?

在我们扒拉贪官萝卜的时候,他的老婆是不是得给扒拉出来?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就讲了个事,讨论在现实风险和法律角度下,贪官的配偶——不管是老公还是老婆——能不能给按贪污共犯或者包庇罪来处理的问题。 可惜的是,这篇文章的展示量也就上千,实际阅读量更是少得可怜,才几十个人点开看,看了就没了,根本没动静。 关于这个问题,说实在的,挺让人尴尬的。法律上讲贪污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还得用职务上的便利搞违法乱纪。不过多数贪官的家属都不是公职人员,就是少数几个是公职人员的,也多半没利用职务便利掺和进去或者帮着张罗贪污的事。这么说吧,照着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来算,很难直接把他们给按贪污共犯来论处。 至于包庇罪,倒是跟这事有关系,不过法律里规定的犯罪客体是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现实里头,把贪官查出来的时候,执法部门很少会对他的家属做系统调查、取证或者传唤。所以哪怕他老婆心里门儿清知道他干坏事了,也很难认定为他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 法律不能因为现实的难处就妥协退缩。打击贪污就得把萝卜带泥都给翻出来斩草除根,要不然就会留着个大窟窿。很多时候,贪官的老婆孩子收的赃款甚至比他自己还多,花钱享受上一点不比他差。如果光查贪官不看家属,那就等于给犯罪开了绿灯让它继续延续。 更严重的是有些贪官脑子里全是“我死也要让家族好几代都能过好日子”的想法,光抓他一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个问题不光复杂还有现实性,值得法律界和社会上的人好好琢磨琢磨。怎么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打击贪腐既关乎制度完善也关乎公平正义到底能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