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一对夫妻闹到了法院。女方父亲婚前用自己的存款买了一辆车,发票、流水、保险都能证明是女方父亲出钱,但因为信任男方,直接把车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婚后两人因为琐事经常吵架,男方提出车是给他们夫妻的,要分一半。 婚后两人一起开了个厨具店,进货、租金都有账可查,现在值3万元。女方觉得店归自己,再给男方1.5万元就行,男方同意了。另外,女方还提了两个要求:一是婚后欠的6.8万元债要均分;二是自己没房子、没收入,让男方给2万元生活困难帮助费。男方觉得如果车不是共同财产,那自己婚前给女方的6万元彩礼就得退回来。 法官解释说机动车属于动产,物权法规定“谁付款谁有”,不管登记在谁名下。这次的情况是女方父亲婚前付款买的车,也没证据证明女方父亲要把车给夫妻俩当礼物。所以法院判这辆车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彩礼这块因为两人已经一起生活两年多了,男方也没拿出证据证明给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了。所以法院没支持男方要求退彩礼的请求。 关于债务和生活困难帮助费也是一样的道理,男方自己还欠着债又没有固定住所以法院也驳回了女方要2万元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 最后法院判了:同意离婚;车子归女方所有,男方得配合过户;厨具店归女方经营,女方给男方1.5万元补偿款;婚后的6.8万元债务各承担一半;其他请求都不支持。 判决下来以后双方都没上诉案子就顺利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