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小芳是个抑郁症患者,事发那晚,她用水果刀割腕后被送到了上海的一家大医院。经过医生抢救,她总算捡回了一条命,被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谁能想到,就在当天晚上10点到11点之间,小芳竟然偷偷溜出了病房两次。她在住院大楼东侧的安全通道里转来转去,第二次走出去就再也没回来。直到半夜,小芳的丈夫被医院的人叫醒帮忙找,才在医院前广场发现了已经没有呼吸的小芳。警察查了现场,确认她是从12楼病区东侧的玻璃窗跳下去的。 家属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赔偿。一审法院觉得医院在看护上应该更仔细些,但小芳转到普通病房后没给特殊照顾;她溜出去近一个小时医院也没及时发现异常。法院认为医院有一定责任,但觉得是小芳自己想寻死,她自己的错占绝大部分。最后判医院赔15%的责任,也就是35.6万多块。医院不服气,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 二审的时候法官去现场看了看发现:那扇玻璃窗有限位器,只能开17厘米;小芳身高169厘米体重还不到98斤,“这么瘦可以自己爬出去”成了关键证据。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觉得正常人根本爬不出去那扇窗户,说明她是故意要跳楼的。这个医院不是专门的精神科医院,没法像那种医院那样隔离;窗户限位器还有护栏都是按标准装的;医院已经安排了一级护理每小时查房还嘱咐家属24小时陪着,已经尽力了。法官还说家属比医院更了解患者情况看护义务主要在他们身上;不同地方的安全标准不一样不能拿精神科的标准来卡综合医院。 所以上海一中院就改判了: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医院自己给了3万元补偿得到了家属同意。 这事儿其实不是简单的对不对问题而是公共场所安全和精神病管理之间的冲突。普通医院和精神科医院在硬件、人员和流程上本来就不一样;抑郁症患者自杀又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安全保障”和“尊重患者自主权”怎么平衡还得靠法律、医疗和社会一起来想办法。或许更完善的预警系统、更细致的巡查流程、更人性化的陪护制度才是防止这种悲剧再次发生的根本办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