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去厕所太长时间被开除法院判赔6万多块钱

给个建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近都处理了员工因为去厕所太长时间被开除的案子。这两个案子情况差不多,结果却不一样,大家都在议论这到底该怎么平衡企业管理和劳动者权益。南通的那个案子里,刘某一个月里总共11次在厕所待得特别久,最长的一次他整整待了6小时21分钟。法院觉得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上厕所的需求,就是变相旷工,所以公司按规矩开除他是合法的。判决书上说劳动者有权去厕所方便,但得守规矩,不能滥用权利去损人的利益。 跟这个比起来,北京的案子就完全不同。李某在值班的时候肚子疼去厕所蹲了3分钟,他还提前跟同事说让人家替一会儿班。法院认为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他也告知同事了,没耽误工作。公司就因为这开除他没道理,最后判赔了李某6万多块钱。判决强调公司得容忍员工短时间、合理的需求,不能太死板。 法律界的人分析说,这两个判决的差别主要看三个方面:一个是看员工心里有没有想偷懒的坏心眼儿;二是看他去厕所的次数和时间合不合理;三是看这个工作岗位需不需要一直盯着。南通的刘某老是去厕所呆很久、次数还多,明显就是想偷懒。北京的李某是突然肚子疼才去厕所的,而且时间很短还安排人替了一下班,属于正常需求。 站在公司管理的角度看,这两个案子说明怎么用自己的权利也挺复杂的。《劳动合同法》允许公司定规矩,但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些公司把严格管理搞成了狠罚员工,忘了尊重人最基本的权利。专家建议公司定规矩得讲究分寸,不能光想着运营顺畅。 现在摄像头和监控技术越来越普及了,类似的“上厕所时间管理”争议也多了起来。这就要求公司不光要完善制度,还得跟员工好好沟通、查清事实。比如说员工老请假去厕所,公司先看看是不是身体不好或者环境不好导致的,别急着惩罚人。 另外员工也得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别乱行使权利来挑战管理的规矩。现在的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也开始讲究“实质判断”了,不光看公司的条文或者时间长短对不对劲儿。法官会综合考虑他当时是怎么想的、岗位的性质还有公司有没有把情况讲清楚这些因素。这就是法院在追求劳动关系的公平。 这两起因为去厕所被开除的小纠纷虽然不起眼,但能让人看到劳动关系里权利和义务怎么平衡的大问题。企业自己的权力不能太大太大了,得在法律和人性这两条线里面转圈圈;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得靠履行自己的义务来保证。现在社会越来越法治化了,只有大家好好商量、完善制度还有司法公正才能搞出一个既保护人尊严又让企业发展的好环境。 以后随着法律条文越来越细还有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争议怎么判也会更清楚了,给两边都能提供更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