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商事调解条例 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新机制

问题:随着我国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交易结构日益复杂,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呈现类型多、专业性强、跨区域跨境增多等特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周期、成本、专业匹配度诸上的短板更加明显,一些纠纷“久拖不决”不仅增加企业经营不确定性,也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预期。鉴于此,建设更便捷、更专业、更可预期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 原因: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之间仍存“衔接不畅”。一上,商事调解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具有程序灵活、保密性较强、利于维系合作关系等优势,但长期存组织设立标准不统一、人员资质不一、监管边界不清、与诉讼仲裁衔接不顺等问题。另一上,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争议解决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更好对接,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调解机构和专业人才,提升规则供给能力与国际竞争力。 影响:条例围绕“可界定、可准入、可监管、可衔接、可提升”作出制度设计,为商事调解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其一,明确适用边界。条例界定商事调解活动内涵——聚焦商事争议——同时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有助于防止功能外延过度扩张,提升制度运行确定性。其二,明确组织属性与治理框架。商事调解组织定位为依规设立、以非营利方式开展业务的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规范,全国与地方形成分级监管格局;同时强调行业自律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指导监督,形成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其三,明确准入与退出机制。条例对设立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发起人性质、名称规范、住所章程、资产规模、调解员数量及专职人员配置,并规定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与程序,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同时对变更、注销情形及程序作出安排,推动机构依法合规运行。其四,强化公开与社会监督。要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便于市场主体识别合规机构,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其五,提升专业化与国际化能力。条例对商事调解员的职业操守与专业条件设置多路径标准,既涵盖法律职业资格与法律服务从业经历,也兼顾经济、技术等专业背景,并允许符合规定前提下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为专业供给与国际联通留出制度空间。 对策:条例提出的制度安排指向“多元解纷协同化、行业发展规范化、服务供给专业化”。一是推动机制衔接。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畅通争议解决路径,促进纠纷在不同机制间高效流转,减少重复程序和时间成本。二是加强监管与自律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指导规范与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依规开展标准制定、职业操守建设、培训评价等工作,共同提升行业公信力。三是加大支持与推广。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鼓励有条件地区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上给予支持,推动调解服务更好嵌入产业链、供应链和跨境交易场景,提升企业可获得性。四是聚焦能力建设。围绕复杂商事纠纷的专业需求,完善调解员培养与选聘机制,强化合规、保密、利益冲突管理等制度执行,提升调解质量与当事人信任度。 前景:从长远看,条例出台有望推动我国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向“规则更清晰、渠道更多元、服务更专业、运行更透明”方向发展。一方面,规范化准入与公开名册有助于提升机构质量,降低“名不副实”的风险,夯实社会对调解的信任基础;另一方面,强调与诉讼、仲裁、公证等机制衔接并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机构,将为跨境商事活动提供更适配的争议解决选择,稳定交易预期,增强我国市场对全球要素的吸引力。随着制度逐步落地,商事调解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缓解纠纷处理压力、促进合作共赢等上的作用有望更显现。

《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表明了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与国际规则对接的进展;在全球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一套高效、可信的商事调解体系将成为吸引投资、促进贸易的重要支撑。未来,如何在保持调解灵活性的同时强化规范运行,如何提升中国调解的国际认可度,仍有赖于在实践中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