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包房饮酒后死亡引发“共同饮酒责任”争议。
近年来,聚餐、娱乐等场景中饮酒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纠纷多发,“同饮者是否担责、担责边界在哪里”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此次案件中,曾某生前在某KTV负责酒水销售等工作。
2024年3月18日晚,王某甲等6名男子到该场所唱歌饮酒。
次日,曾某被发现倒卧包房沙发上,经到场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家属据此主张6名男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照看救助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因——法院围绕证据链审查“关系属性、过错与因果”。
据判决书披露,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6名被告当晚确在涉事包房消费。
被告方陈述,曾某进入包房进行礼貌性敬酒,并未长时间停留。
法院指出,认定共同饮酒关系与侵权责任,需以客观证据证明存在相对稳定的同饮关系及相应的邀请、劝酒、明知风险仍放任等过错行为。
本案中,曾某进入包房的行为与其岗位职责高度相关,更符合经营场所中销售人员进行接待推介的工作场景。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6名被告存在邀请其共同饮酒、强行劝酒或以明显不当方式促饮等行为,故“共同饮酒人”身份及由此产生的照顾义务基础不足。
同时,法院对“离开时是否应当预见危险并实施救助”进行了审查。
相关证据反映,6名被告于3月19日凌晨1时左右离开包房;凌晨2时30分左右清洁人员进入清洁时,曾某仍在房内哭泣。
法院据此认为,至少在该时段内尚无证据显示其已出现显著危急症状,难以认定6名被告在离开时明知其身体异常而未尽合理注意与救助义务。
更关键的是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
法院认为,除过错外,还需证明被告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6名被告在包房内的消费、饮酒行为与曾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影响——厘清责任边界,释放“以证据定责任”的司法信号。
该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强调证据规则与责任构成要件:并非同处一室或同场饮酒即当然承担侵权责任;“照顾义务”亦非无限扩大,而应与双方关系、行为介入程度、风险可预见性、救助可能性等要素相匹配。
此类裁判有助于引导公众对“劝酒担责”“同饮担责”的适用条件形成更清晰预期,避免将不确定风险一概转嫁给同场人员。
同时,案件也提示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与用工保障问题。
KTV等经营性场所具有夜间营业、饮酒频繁、人员流动大等特点,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往往牵涉岗位安排、应急处置、监控留存、员工健康保护等多环节。
对家属而言,诉讼路径需要更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对经营主体而言,内部管理的疏漏可能在其他案件中转化为法律风险。
对策——多方协同降低饮酒风险与纠纷成本。
一是强化经营场所的安全与应急机制。
建议完善夜间巡查、员工离岗管理、异常状况处置流程,健全急救培训与呼救通道,必要时在重点区域配置急救设备并规范使用记录。
二是规范酒水推介与陪饮边界。
对从事酒水销售、客户接待等岗位,应以制度明确工作内容与风险提示,避免将“劝酒、陪饮”作为隐性考核或业绩压力来源,同时完善加班与夜班的健康保护措施。
三是倡导理性饮酒与互助意识。
公众在聚会娱乐中应避免劝酒、拼酒等行为,对出现明显不适者及时劝止、协助就医或通知场所管理方,并留存必要沟通与求助记录,减少后续事实认定困难。
前景——同类案件裁判将更趋精细化、场景化。
从司法实践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的裁量越来越强调“可预见性+可避免性+证据可验证性”。
未来在类似案件中,视频监控、消费记录、通讯记录、人员轨迹、急救处置记录等将成为关键证据,裁判也将更注重区分“工作接待性饮酒”与“社交共同饮酒”的不同法律属性。
在强化个人理性与社会互助的同时,经营场所的安全治理能力有望成为预防风险、减少争议的核心抓手。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它表明,在认定饮酒相关的民事责任时,必须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能因为在同一场所饮酒就笼统地认定为"共同饮酒"。
同时,该案也提醒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在提供酒水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饮酒活动时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全社会在饮酒文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形成更加理性和负责任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