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历史这个大箱分给咱说透了,主要得靠三样东西:教义、观念和时代精神。

把历史这个大箱分给咱说透了,主要得靠三样东西:教义、观念和时代精神。这是日本学者丸山真男在1960年于国际基督教大学的一场演讲里讲的,他把这三块内容给拆开了,就像是给一台播放机上了三条不同的音轨,要是想把思想怎么演进听清楚,这三重奏就得一块儿响起来。直到现在,这套框架虽然被人改来改去,那还是理解人类精神是怎么搬家的最底层密码。 先说教义史,这里面讲的其实就是学问。跟以前的那套不一样,这里不关心某个人脑子里想啥,而是盯着一个知识体系是怎么慢慢长出来的。比如韦伯写《法律社会学》,董彦斌把它拎出了两条线:一个是规则变得越来越抽象(理性化),一个是专门的法律人越来越多(职业化)。像罗马法那些精密的条文,那就是形式理性;英国法那种靠法官现场办案的经验,那就是实践理性。这俩路子走到一块儿,最后就把干法律的这一行给炼成了跨学科的共同体。 再看法治里头的观念。以前大家都把观念当想法看,其实它是一种能算得出来的力量。韦伯在《以学术为业》里说过:“只要想知道就能知道。”一旦把知识变成能算的东西,那些神秘的东西就没了这就叫“除魅”。董彦斌顺着这条线把法律史写成了一部“除魅观念史”。你看从古代神判到现在的教会组织,再到法律逻辑自己圆上了,每一步都是观念和权力在一块儿合伙办事。 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发现原始社会里的公理都爱拿神灵当挡箭牌;涂尔干也画了条线:巫术没教会组织这种现成的团体撑着,宗教就是靠把信徒绑进一个道德圈子里活着。这样一来宗教涨落就直接决定了法律是咋往理儿上走的——有时候被神权给断了,有时候又靠着世俗权力杀出来。 接着说到时代精神史。这事儿就得把整个时代给打包了来看。1790年11月柏克写了《法国革命论》,1791年3月潘恩就紧跟着写了《人权论》。这俩书虽然只差了四个月,却把英式宪法跟法式宪法的事儿给炒热了。他们俩其实吵的不是革命本身,是那种自由跟秩序、契约跟习惯、自然法跟习惯法的较劲。现在好多新思潮都能在这儿找到根儿或者注解。 习惯法这种东西保守、温和、接地气;自然法就理想、坚决、看得高。这俩东西像莫比乌斯环那样拧在一块儿——理性化让人把神给请走了(除魅),可除了神还得有点敬畏之心(复魅)——法律人不光要账算得清楚,还得知道啥叫敬畏。 再来看这三重奏对中国法有啥用。董彦斌用《尸子·广泽》论证说,“天”和“夏”都是表示“大”的意思——理性、信仰、血统、文明混在一块儿的族群。不管真有没有个“夏朝”,这种“大”的共同体意识一直都是咱们中国人心里头的底色。法律观念也是在这条文明长河里慢慢长出来的。 现在中国法这张画像是断裂的也是连着的。我们有道、理这些传统的好东西;可又缺像西方那样成体系的自然法体系;咱们的习惯法资源多得是;可还没好好整理清楚;现在正好处在古代和现代交界的地方。要给古代的法律画个像,不是为了复古;而是为了用那些养分来补一补现在法律精神上的缺钙。 卡夫卡从法学院逃跑了;孟德斯鸠花了一辈子想搞清楚“法的精神”。这俩人看着像矛盾的;其实是互补的:法本身没啥标准答案;但人的行动得给它一个答案。正是在这种没答案还非得找答案的劲儿里头;文明才能不断自己更新自己。诺思强调入口限制秩序;摩尔说农民的问题大;韦伯盯着法律人——这三个思想者从不同的角度都证明了一个事儿:法律不是什么决定性力量;但它是衡量社会健康的温度计。 最后说句掏心窝子的话:教义史给咱提供的是体系;观念史是暗流;时代精神史是坐标。只有这三把钥匙一块儿插进思想史的锁孔里;才能打开那扇通往文明深处的门。不光是法律;其他知识也都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