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案引发完税价格争议 海关依法严打“低价报关”逃税行为

问题:申报条款与真实支付不一致,海运费应否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计征进口税款时,完税价格是关键依据。部分企业通过拆分结算、调整贸易术语等方式“做低价格”,形成“低报成交价—补付差额—虚假单证”的链条,增加监管难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报关时长期申报“CF”等条件,表面显示运费由卖方承担,但实际交易中买方支付了海运费并通过其他渠道结算,海运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此外,佣金、包干费能否从成交价格中扣除,也直接影响税基计算。 原因:为降低税基拆分价格,虚构单证掩盖真实交易 调查显示,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A公司从境外供应商进口次级铝塑板。为减少应纳税额,A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中间人合谋低报成交价格,并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有关人员据此制作低价发票,委托报关企业通关;差额货款则通过企业或个人付汇、出口货物抵扣等方式结算,形成“单证价格低、实际支付高”的双重账目。四年间,192票货物以类似方式申报,累计偷逃税款204万余元。 案件线索源于海关核查时发现的电子邮件单证。2016年3月,海关通知涉案人员到案说明情况,并依法冻结、扣押相关款项,更固定证据链。 影响:扰乱市场秩序与税收公平,警示合规经营风险 低报价格走私不仅导致税款流失,还可能引发不正当低价竞争,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破坏外贸秩序。从监管角度看,若企业以“条款名义”掩盖“实际支付”,将导致完税价格失真,削弱制度的严肃性。对企业而言,一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面临补税、罚金及刑事责任,还将承受信用受损、贸易伙伴风险评估趋严等后果,得不偿失。 对策:以“真实成交与实际支付”为准绳,明确费用扣除边界 法院审理时强调,完税价格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针对“海运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争议,法院结合供述及资金流向认定:尽管报关单显示“CF”条件,但当事人承认“海运费均由我方承担”,表明交易实质更接近“FOB”模式。因此,海运费属于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关于“中间人私自加收运费”的说法,因缺乏证据未被采信。 对于佣金、包干服务费等,办案机关通过账册与核税资料确认:佣金支付给中间人、包干费支付给报关服务方,已在核定实付价格时区分处理,海关税基计算已扣除相关费用,不存在“二次扣减”空间。裁判思路明确:费用能否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已在核定价格时准确处理,并有完整证据链支持。 此外,关于“自首”认定,法院指出,到案说明不等于自首,应以是否如实、及时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为准,避免形式化供述。 前景:规则细化,企业需确保贸易术语与资金、单证一致 随着跨境贸易数字化程度提高,邮件、合同、物流、支付等数据更易交叉比对,“拆价”操作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费用负担与价格构成已有明确规定:CIF条件下运费、保险费通常包含在货价中;FOB条件下,装船后的运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若与进口相关,应计入完税价格。未来监管将更注重“条款—合同—资金—物流”的一致性审查,企业需确保贸易术语与真实结算方式匹配,单证完整、费用列支规范,才能在合规与通关效率间取得平衡。

本案揭示了进出口贸易中的合规风险。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规避税收,采取低报价格、虚假单证等手段——不仅违反海关法规——也扰乱贸易秩序。法院通过对贸易术语的准确适用,明确了完税价格的计算标准,对规范进出口贸易具有指导意义。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正确运用贸易术语,完善内部合规机制,防范走私风险。海关部门也将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走私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