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设工程纠纷中,“造价怎么认定”长期是争议焦点之一。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合同约定、工程量确认、变更签证、材料价格、计价规则等多重因素,材料链条长、专业性强,一旦当事人对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案件事实往往难以仅凭常规书证直接查清。司法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重要的事实查明手段,但也存鉴定申请时点把握不当、鉴定范围过大、材料提交不全、费用预交逾期等问题,影响案件推进效率,甚至带来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原因——工程造价鉴定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一上,造价争议高度专业化,需依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另一方面,鉴定启动、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分配、鉴定材料提交时限等程序性要求严格,稍有疏漏即可能导致鉴定无法启动或鉴定意见难以被采信。加之部分当事人对固定价、已达成结算协议、默认结算条款等合同安排理解不足,存“只要申请鉴定就能推翻既有约定”的误区,容易引发无效申请和程序空转。 影响——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在律师办案环节前移风险把控,促进工程纠纷审理提质增效。指引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委托为补充;律师应提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避免因逾期导致程序权利受限。同时,指引强调鉴定意见供法院审理参考,并非裁判的必然或唯一依据,法院可全部或部分不予采纳。该表述有助于纠正“鉴定一出即定案”的认识偏差,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文本、往来函件、施工过程资料等基础证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对策——围绕“是否鉴定、鉴定什么、怎么鉴定、如何使用鉴定意见”四个关键环节,指引提出更可操作的办案路径。 其一,严把启动关。指引提出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以及鉴定范围最小化等原则,强调鉴定应服务于查明争议焦点,避免泛化、扩大化。对法院释明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费用;若对举证责任分配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减少后续程序反复。 其二,做实材料关。指引要求律师在鉴定开始前协助当事人明确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并准备材料,并提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鉴定材料,避免逾期提交被视为放弃举证的不利后果。实践中,竣工结算书、签证单、变更洽商、施工日志、计量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等,往往决定鉴定能否顺利推进和结论是否稳定。 其三,明确不宜鉴定的边界。指引列举多种一般不支持造价鉴定的情形,如诉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约定固定价结算、双方共同委托并明确接受咨询意见约束、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法院可依据双方结算材料直接认定价款金额等。该边界有助于强化契约精神与证据规则的协调,减少对既有合意的反复拉扯,也倒逼当事人在项目管理阶段形成可核验、可追溯的结算机制。 其四,规范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与异议。指引提出,法院决定启动鉴定后,律师应从必要性、目的、范围各上进行审核,存在异议要及时提出;如未被采纳,可在笔录中陈述保留意见。这一安排有助于将程序性争点在早期“说清楚、记下来”,为后续质证、质询鉴定人以及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评判奠定基础。 前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与存量工程治理推进,工程争议呈现专业化、精细化趋势,诉讼对证据完整性与专业判断的依赖度将持续提升。指引以诉讼规则为框架、以鉴定规范为支撑、以律师实务为切口,对鉴定启动条件、材料准备、风险告知、程序异议等作出系统梳理,有望推动工程造价争议处理从“经验驱动”向“规则驱动”转变。下一步,围绕鉴定材料标准化、现场勘验协同机制、鉴定人出庭说明常态化以及诉前争议解决与诉讼程序衔接等领域,仍有继续细化空间。通过持续完善行业指引与庭审实务衔接,工程纠纷的事实查明效率和裁判可预期性有望提高。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专业法律服务对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至关重要。全国律协此次出台的指引既回应了实践需求,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有益探索。随着指引实施,将形成"专业鉴定+规范代理+依法裁判"的良性循环,为建筑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