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资本市场创新发展

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阶段,三部门此次政策延续释放出明确信号:通过税收杠杆持续激发创新企业融资活力。

公告显示,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将享受免税待遇,股息红利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差别化政策执行,由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

这一安排既延续了2019年试点政策的稳定性,又通过税收抵免机制解决了跨境投资双重征税问题。

政策延续的背后,是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程的加速推进。

近年来,随着红筹企业回归境内发行CDR案例增多,相关税收制度亟待完善。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沪深交易所已受理逾30单CDR发行申请,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

但跨境金融产品的税收复杂性,客观上制约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此次政策精准聚焦三大市场主体需求:对企业投资者明确CDR所得参照股票征税标准,保持税制一致性;对公募基金延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惯例,维护资管行业稳定;对QFII/RQFII机构则明确CDR视同基础股票征税,消除境外机构合规疑虑。

这种分层设计既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又体现了对创新融资工具的特殊支持。

业内人士分析,政策延续将产生三重积极影响:一是降低个人投资者交易成本,预计每年为市场减少税负约15亿元;二是增强境外机构配置人民币资产信心,目前QFII持有CDR规模已超200亿元;三是为"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创造更优环境,助力解决"卡脖子"技术领域的资金瓶颈。

展望未来,随着中概股回归常态化和科创板CDR机制成熟,税收政策的稳定预期将促进形成"境内发行+境外融资"的双循环格局。

专家建议,下一步可探索将税收优惠与ESG评价挂钩,引导资金更多投向符合国家战略的创新领域。

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既是对既有制度安排的巩固,也是以稳定预期来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举措。

税收政策的“可预期、可执行、可持续”,将为创新企业更好对接资本市场、为各类资金更好支持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面向未来,只有在规则稳定与持续完善之间把握平衡,才能让制度红利更充分转化为创新动能与发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