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是牛女士,被告是杨乙和杨甲。2021年12月,牛女士和杨甲、杨乙商量后,先后向银行申请了两笔信用贷款,总金额是42.1万元。牛女士收到钱后,通过转账和提现的方式把这笔钱给了杨甲和杨乙。双方约定,后续的银行贷款还款由杨甲和杨乙负责筹措,再由牛女士还到银行。但约定的还款安排没有被持续遵守。从2022年开始,杨甲和杨乙开始出现未能按期足额转账的情况。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杨甲和杨乙给牛女士写了借条和欠条,但还款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最后,牛女士结清了全部银行贷款后把杨甲和杨乙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被告杨乙辩称他和牛女士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法院通过银行流水、取现记录、借条欠条、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认定牛女士确实把钱给了杨甲和杨乙。法院认为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鉴于这笔钱已经由牛女士全部清偿,杨甲和杨乙应该返还给她这笔钱以及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法院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为年利率3.45%。经过核算后发现直到2023年8月15日为止还需要返还给牛女士210092.42元。2023年8月16日之后还需要支付以210092.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这个判决不仅是一个案例的解决,也是对公众规范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着警示意义。公众应该自觉遵守金融法规,通过合法合规渠道满足融资需求,不要因人情或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