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某养老医疗公司和梁某因为工作任务发生了争执。当时的情况是,梁某作为厨师,被要求洗餐具,他拒绝了。公司方面觉得这是严重违纪,就给他记了过,还扣了他当月绩效工资200元。结果到了2024年6月,公司又因为同样的事解除了跟梁某的合同,理由是梁某公然拒绝上级安排、消极怠工,态度恶劣。这下双方争执就升级了。梁某觉得自己是清白的,于是把公司告到了仲裁庭。仲裁委最后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得赔钱。公司不服又把案子打到法院,结果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的理由是,梁某的岗位本来就包括洗餐具这类临时任务,公司让他去洗盘子属于合理安排。所以公司认定他不服从工作、处罚200元,这是没毛病的。但关键是2024年5月那次处罚已经算完事了,在没有新问题出现的情况下,公司又因为同一件事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变成了“一事二罚”,重复处罚不合法。不管公司制度定得有多严,都不能随便对同一件事罚两次。毕竟这属于滥用权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