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的杨某艳,48岁了,文盲一个。2026年1月12日,我在龙华益万嘉广场背后的生猪市场花了2960元买了一头毛猪。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在家给它宰了。这头猪出了358.80市斤鲜肉,我留了16斤给自己吃,剩下的全拉到狮子山村入口的摊位上去卖。 3月13日的时候,因为我的猪肉没检疫合格就拿出来卖,执法人员找到了我。我的摊位上连盖章的证明都没有,卖的那是违法商品。按我准备按10.50元每斤卖的价格算,这358.80斤猪肉的价值是3767.40元,不过到被抓那天为止还没卖出去呢。 因为我是头一回干这种事,又是小摊贩没什么经验,再加上我家情况特殊:小儿子心脏不好,家里还有病人卧床不起,只能靠种地勉强糊口。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把我批评教育了一顿。他们看我态度挺好也挺配合调查的,就给了个减轻处罚的机会:没收了我摊位上那342.8斤肉,顺便罚了5000元钱。 这钱我本来都没赚到呢!那头猪2960元买的加上这罚款5000元,我可是实实在在地亏了进去。我当时急得不行啊,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才把罚款给交了。我姐夫李某某借给了我5000块现金用来交罚款。我现在就想着是不是得把没收的猪肉退回来? 昨天(3月15日),记者打去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值班的工作人员说不清楚执法依据是什么领导又不在。后来政府部门的人也来说了这事儿是依法依规处理的。他们还说没收的猪肉现在还在封存着呢。 有位叫史凭的记者报道说,针对这事儿我很不安但也缴了款。那位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的张具堆律师认为像这种没卖出去就被查的情况其实没必要罚这么重。他说行政处罚法里有规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危害后果的就可以不用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补检的问题他们也说了行内规矩是得在屠宰前先送检屠宰后可能就不行了。执法人员其实也了解过我家的情况才作出的从轻处理决定。现在这批猪肉会按照规定程序销毁掉并留存好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