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这事儿啊,明明是一场大家看着挺“安全”的游泳运动,结果硬是搅和得三方都得负责。很多人都觉得去泳池游个泳,既能锻炼身体,又挺开心的,哪想到一不留神就能溅出大麻烦。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刚审完的这个案子,就把“自甘风险”这个法律原则又给提了出来:游泳时不小心踢断了脚趾,这钱到底该谁来赔?答案其实藏在事故风险的高低、大家是不是遵守了规则还有场馆的安全保障做得够不够里。 事情是这么个经过:有位叫小唐的朋友在健身房的25米标准泳道里游蛙泳呢,结果刘先生脚踩着蹼从下面迎头游过来了。两人在水下碰上了头,小唐的左脚正好踢在了刘先生的脚蹼上,把第二根小脚趾给踢骨折了。这一下可好,医院、派出所还有调解室都跑了个遍,双方还是谈不拢。最后小唐一狠心,把刘先生和健身房都告上了法庭,要赔医疗费和误工费加起来两万多块钱。 小唐心里觉得挺委屈:你看人家刘先生脚上那脚蹼,把冲击力都给加长了,游得也比平时快得多。明明有可能撞上,他却不减速;健身房眼看着有人踩着蹼进来也不管不问。这么看来,刘先生肯定得负全责,健身房也得帮着赔点钱。 但刘先生也不乐意认这账啊:他搬出了《民法典》第1176条说自己不承担责任。他说游泳这事儿本来就不是那种对抗性很强的竞技运动,骨折这种事儿出现的概率很低;再说了馆里中线和靠右的标志都挂着呢,是小唐自己越过中线往对边走才撞上的。健身房那边也跟着附和:我们已经把该说的都告诉大家了,也去巡视了场地,不需要再赔钱了。 法院最后是这么判的:因为每个人在这次事故里都有不同的责任。现场的录像和证人证词都能证明,当时的泳道确实有“靠右游进”的提示牌。结果小唐完全不看路,偏要占到对方的泳道上去游,这是自己在拿命冒险;刘先生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禁止规定不能踩蹼下水,但脚蹼那东西又硬又长,很容易让人受伤。他也没提前观察一下情况也没把握好出发的时间;还有那个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也没及时去把逆向游的人给拦住。 所以呢,法院决定让刘先生赔30%的钱(也就是6400多块),健身房再补上20%的责任。 法官还特意给大家解释了一下为啥这次游泳事故不能适用“自甘风险”:那种像极限攀岩、没护具冲浪这类高危险的项目才能适用。但咱们平时去泳池游个泳风险很小、也比较容易控制;骨折更是不常发生的事儿。所以法律上不会给这种活动豁免权。法官还提醒大家不管玩啥都得小心点遵守规则;场馆那边也得把巡查和提示的活儿做好。 大家看完这起案子以后可得长个心眼儿:去泳池千万别觉得那些器材就是“护身符”——踩着蹼下水前得先看好情况再出发;也别把规则当摆设——“靠右游进”可不是说说就算了的命令;还有场馆也别想着靠这块牌子就能免责——发现有人违规就得赶紧去拦或者让人家暂停。下次跳进水里之前不妨先跟自己念叨念叨这三句话:守规矩、控速度、留余地——别因为一次抢道就变成了多年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