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后建”的两个独立违法行为

就在C镇A村,王某未经批准先占了耕地盖房子。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管理法》把他罚了款,还让他退地。可没消停多久,他又在同一块地开始动工盖房,结果镇政府这次拿出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又给他下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听证会上,王某搬出了“一事不再罚”,质疑镇政府这是重复处罚。 针对这个争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说得很明白,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两次以上罚款。这里头关键要搞清楚两个词:“同一违法行为”,得看它在法律构成要件上是不是只符合一个违法特征;“同一法律依据”,得看法律条文给出的理由是不是一样。 你看乡镇政府那边,执法人员现场拍照、丈量、固定证据,程序走得那叫一个仔细,就是想回答那个问题:这次违法占地跟上次违法建设,到底算不算“同一件事”。 其实《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管的不是一码事。前者管的是没批准就占用土地,后者管的是没证就盖房子。王某先是让土地失了位(违法占地),接着又让建筑越了位(违法建设),这两个行为虽然有先后和关联,但确实是各自独立的。 所以说,“先占后建”不是单一违法行为,而是分了两步走的。 既然是两段式违法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说不能分别用不同法律条款来处理。但是如果处罚形式都是罚款,那就必须遵守“一事不再罚”。也就是说第一次罚款加退地没问题;第二次可以限期拆除再加罚款;要是再罚就只能换种非罚款的方式了。 回头看王某这事就是“先用后建”的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叠在一起。乡镇综合执法的时候可以分段来管:先按《土地管理法》管用地违法;再按《城乡规划法》管建筑违法;如果再有涉及罚款的情况,就得换个非罚款措施了。 最后总结一下:让法律条文各干各的活,让原则和条文达成一致才是解决“同地两罚”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