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管理 压实主体责任织密全链条监管网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餐桌安全,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农业农村部近日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和检测结果依法开具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承诺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将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到具体的生产经营主体,形成"谁生产、谁负责"的责任链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都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这涵盖了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品类,体现了制度的广泛适用性和针对性。

在生产环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保存至少六个月的开具记录。

这一要求确保了质量安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根据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的科学性。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确保承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办法鼓励和支持农户参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要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快速检测和便捷开具等服务。

这一安排充分考虑了小农户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

在流通环节,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向生产企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必须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并采用拍照、留存原件、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

生产企业和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

这一规定建立了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把关机制,防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对于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农产品,收购单位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和检测结果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每个销售环节都有质量安全承诺。

畜禽屠宰经营者也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和保存相关承诺达标合格证,形成完整的质量安全链条。

在销售环节,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和收购单位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鼓励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证明。

这一规定适应了农产品销售渠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获取质量安全信息。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内容要求,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和联系方式等。

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确保了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在监管职责方面,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政府应当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通过建立完整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体系,形成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管产品"到"管主体",从"末端检测"到"过程控制",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迈入新阶段。

这项制度创新不仅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防线,更通过建立责任倒逼机制,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向标准化、优质化转型,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