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某公司股东刘某把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郑某,双方约定4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由郑某承担。为了保证这笔债务的履行,方某跟其他几位股东一起给郑某签了一份保证协议,上面写明“保证责任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到了2024年11月,刘某拿着这个协议把方某给告了,理由是郑某没能按时还钱。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让方某连带着还这笔钱。这下可好了,方某的房子被查封了,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了,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 方某实在是没办法了,只好跑去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求助。检察官们仔细研究了那份保证协议,发现这里面有个大问题。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保证责任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这种说法算不得数,这叫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只能算两年。更重要的是,这个两年的时间一过就作废了(也就是除斥期间),不管债权人有没有找过保证人都不行。 接下来检察院就开始到处查证据,结果发现从2018年2月债务到期那天算起,两年里刘某一次都没找过方某要过债。既然债权人没主张权利,那这就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了。检察院觉得一审判决错了,就把这案子汇报给了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之后,案子就交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时候法院也觉得检察机关说的有道理:因为刘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这两年里找过方某还钱或者方某主动还过钱,所以方某的责任已经没了。最终法院判决把之前让方某还钱的部分给撤销了,改判他不用再承担这笔债务。这起案件解决了一个很关键的法律问题:以后大家在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把条款写清楚,别留什么“约定不明”的空子给别人钻。这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预防法律风险都有很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