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聚餐饮酒致死案宣判 同席五人各担责赔偿五千元

一、事件经过:一场聚餐,一条生命 2025年4月,江苏省宜兴市发生一起聚餐饮酒引发的死亡事故。男子夏某受蒋某邀请,与顾某等人在当地一家饭店聚餐,席间饮酒较多。聚餐结束后,众人转至顾某家中打牌。牌局结束时,顾某妻子已联系邻居准备送夏某回家,但夏某拒绝了,坚持自己骑电瓶车离开。 意外就此发生。夏某返家途中失控,跌入路旁河道,送医后当日不治身亡。事后交警检测显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 二、法律争议:同席者是否应当担责 夏某家属认为,同席人员的劝酒行为与其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顾某在牌局结束后也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放任醉酒者自行驾车离开,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后,家属将蒋某、顾某等五名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元。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明确拒绝他人帮助,同席人员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自身过错为主,同席人员负有一定责任 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夏某本人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法院指出,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聚餐期间饮酒无节制,醉酒后既未休息,也未更换出行方式,反而继续打牌,并在已有人安排送回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执意骑车离开。其行为与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法院同时认定五名被告存在一定过错。聚餐结束后,夏某骑车前往打牌地点时,同席人员未能有效劝阻,客观上为后续事故埋下隐患。综合案情,法院酌定五名被告各赔偿5000元。 四、法律背景: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有关法律,共同饮酒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他饮酒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明知对方已醉酒、存在人身安全风险,却未采取必要的劝阻或护送措施,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案后表示,亲友聚会饮酒本属正常社交行为,但当饮酒与人身伤亡之间存在关联,且组织者或参与者对此存在过错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判决划定了共同饮酒人注意义务的法律边界,对类似案件意义在于参考价值。 五、社会影响:判决背后的警示意义 判决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不只在于厘清个案责任,更在于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聚餐饮酒不是法外之地,同席者的"袖手旁观"在特定条件下同样要付出法律代价。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此类案件的频发折射出饮酒文化与安全意识之间长期存在的落差。劝酒文化在部分地区仍有市场,而与之对应的责任意识却相对滞后。如何在尊重个人自主权的同时,强化共同饮酒场景下的互助与保护意识,是值得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

饭局承载的是情谊,但安全必须是底线。一次没被劝阻的骑行、一次没落实的护送,可能迅速演变为无法挽回的悲剧。把"喝得适度、走得安全、送得到位"变成共同遵守的默契,是对生命负责,也是对彼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