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里,担保人之间能不能互相追偿?

共同担保里,担保人之间到底能不能互相追偿?这个问题咱们得掰开了揉碎了说。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里第392条主要还是沿用了原来的《物权法》第176条,而那个第176条又是在《担保法解释》(现在已经没用了)第38条的基础上改的。 再翻到《担保法解释》(已废止)第38条第1款,上面写得很清楚:同一个债权,如果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找谁都行。要是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说清楚或者说乱了,那个先把钱垫进去的担保人,不光能找欠债的人还钱,还能让别的担保人把他该分担的那部分吐出来。所以在这种混合的共同担保里,债权人想找谁都行;而那个先赔了钱的担保人,既能向债务人要钱,也能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摊份额。 但问题来了,《物权法》第176条只说了可以找债务人要钱,却没提能不能找别的担保人要。这就产生了两种看法:一种觉得这是个法律漏洞或者故意没写全,意思就是没否认以前那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还能接着用。另一种觉得既然《物权法》没拿之前的解释当回事儿,那以前那种互相追偿的说法就不合用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的《物权法释义》和《民法典释义》都给出了不同的理由:一是在几个担保人没商量过要一起背锅的情况下,互相找对方要钱没道理;二是要是能互相追偿,大家会有更多机会耍小聪明;三是大家在签字的时候都得明白这是自己的风险;四是份额的算法太麻烦了。 我们觉得啊,老版的《担保法》还有它的解释倒是挺直接的。像混合担保、共同保证还是共同抵押这种情况,确实都允许大家互相追偿。除了那个第38条说了混合的情况外,《担保法》第12条也说过:几个保证人里谁先赔了钱就能找其他的赔一半。 但是现在的《物权法》和《民法典》都没写能找其他保证人赔。从这两个新的法律来看,不管是共同保证、共同抵押还是混合的情况,立法者都不认可能互相追偿。法工委的那两本解释虽然不是官方的法律条文,但反映的是立法者的本意。 而且道理上讲也通:一个担保人把债还清了,那债主的钱就已经到手了,债权债务都没了债也没了。这时候再去问别人要钱就不太合适。 不过也有个例外:要是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是为同一个债一起背锅了,而且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能互相追偿的话,那这种约定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规矩,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组编的《民商事审判实务》第四册第二本里也说了这个事儿。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8月出的第一版里写得挺详细。 所以说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互相追偿;但要是几个人事先都知道是替同一个人还债了,还白纸黑字写明白了能找对方要钱的话,那互相追偿也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