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演变网络暴力案宣判 法院判商家赔礼道歉并删除侵权内容

问题缘起 2024年11月,山东居民王某通过线上平台以2999元购入三张“小马宝莉”主题集换卡片,卖家为成都12岁少年徐某;收货后,王某自行认定卡片为假冒商品。与徐某监护人协商退款未果后,王某自11月19日起连续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内容,指控徐某为“诈骗犯”,并公开其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致使徐某遭遇邻里议论及网络攻击。 争议焦点 庭审中,王某辩称涉事账号并非其本人所有,并主张涉及的发布属于“消费者正当维权”。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视频中所示交易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指向王某。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同时指出,王某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公开其个人信息并使用侮辱性称谓,已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范围。 司法认定 主审法官援引《民法典》第1034条指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依法受到特殊保护。判决认为,王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徐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双重侵害。对于王某提出“对方监护人存在过错”的抗辩,法院认为不足以免除其侵权责任。最终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在社交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保留不少于7日),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1500元。 社会警示 本案审理中,法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裁量。判决明确,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规制,消费者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相关侵权视频累计播放量逾万次,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实际影响,也暴露出网络暴力与个人信息泄露叠加带来的风险。 制度启示 该案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交易名誉权纠纷的典型判例,为同类案件明确了三点裁判导向:一是网络维权不得以侵害他人人格权为代价;二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优先级;三是即便维权目的自认为正当,也不能据此免除侵权责任。此类裁判有助于规范网络表达,划清维权边界,推动纠纷回到依法解决的轨道。

网络表达不等于可以无边界发泄,维权也不能以损害他人名誉与隐私为代价;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共识。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才能让纠纷得到理性处理,让维权回归法治轨道,而不是成为网络戾气的助推器。